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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申請約定
1、前言
為確保申請人傳送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之各種專利或商標申請文件,能在保密及安全的資訊環境下進行電子申請作業,使用人有必要明瞭電子申請之程序,並使用符合約定之資訊設備,以確保所傳送或接收文件之完整且正確。使用人在進行電子申請前,應先閱讀並同意以下之約定內容。
2、名詞定義
本約定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 2.1 申請人:指申請專利或申請商標註冊之申請人。
  • 2.2 e網通系統:指「智慧財產權e網通」系統。
  • 2.3 使用人:指利用e網通系統實際為申請行為之人,包括申請人或代理人。
  • 2.4 電子申請:指使用人使用智慧局之e網通系統,以網際網路電子傳達方式傳送專利電子申請文件或商標電子申請文件者,或依電子傳達替代方式為之者。
  • 2.5 電子憑證:指依電子簽章法許可之憑證機構簽發之有效憑證,包含卡片、軟體及行動憑證。
3、本約定之變更方式
  • 3.1 本約定日後得視法規之修正或資訊系統發展之需要,適時修正之,惟本約定之修正內容,應於生效三十日前,公布於智慧局之網站。
  • 3.2 於本約定修正內容生效日前,向智慧局提出申請者,依修正前之約定進行相關處理程序。於修正內容生效日後,始提出申請者,依修正後之約定內容處理之。
4、電子申請作業程序
使用人使用e網通系統應依4.1以下之程序,所使用之資訊設備及環境,如使用時已有變更者,依智慧局所公告或提供者為標準。使用人應充分暸解如未依約定使用e網通系統者,其所傳送之電子文件可能無法為e網通系統所正確且完整接收,因此所生之不利益,由使用人自行承擔。
  • 4.1 使用前之準備工作。
    • 4.1.1 身分認證之準備
      • 4.1.1.1 申請專利者,使用人應向政府機關申請取得憑證,或取得經智慧局認可之憑證機構所發之憑證。
      • 4.1.1.2 申請商標者,使用人應向政府機關申請取得憑證,或取得經智慧局認可之憑證機構所發之憑證,或自行就申請人自己之簽名或印章之影像檔。
    • 4.1.2 使用人應自行準備之事宜
      • 4.1.2.1 使用人應自行準備個人電腦、行動裝置及上網所需之設備。
      • 4.1.2.2 使用人自己之簽名或印章之影像檔,應自備掃瞄器。
      • 4.1.2.3 如係使用卡片憑證者,應自備讀卡機。
    • 4.1.3 下載申請表單之編輯器
      • 4.1.3.1 使用人可於智慧局網站(WWW.TIPO.GOV.TW)所公開之網路入口地址,下載申請專利或商標申請案專屬之編輯器。
    • 4.1.4 註冊帳戶
      • 4.1.4.1 使用人應於智慧局網站(WWW.TIPO.GOV.TW)所公開之網路入口地址,註冊成為e網通系統之會員,以取得一組帳號及密碼,日後會員應以該帳號及密碼作為進入e網通系統之身分確認。
      • 4.1.4.2 使用人對該組會員帳號及密碼,負有保管之義務,不應將該帳號及密碼告訴他人,以免他人得以進入會員之專屬區,瀏覽或修改會員之資料。
    • 4.1.5 登錄及同意必要之資料
      • 4.1.5.1 使用人成為會員後,應先登錄必要之資料,包括使用人姓名或名稱、身分證字號等身分認證資料、書面聯絡之地址、身分認證方式,以及與智慧局作為聯絡之電子郵件信箱等。
      • 4.1.5.2 關於4.1.5.1所述之身分認證方式,如選擇卡片或軟體憑證確認身分者,使用人僅能上傳登錄一個唯一的電子憑證,日後並以該電子憑證確認身分,如非以該電子憑證為相關電子申請行為,即無法為後續申請行為;惟使用人得自行變更所上傳登錄之電子憑證後,即可從事相關電子申請行為。如係以電子簽名(簽名或印章之影像檔)為確認身分之方式者,使用人亦僅能上傳登錄一個電子簽名,其變更方式與電子憑證相同。
      • 4.1.5.3 關於4.1.5.1所述之身分認證方式,如選擇行動憑證確認身分者,毋須上傳登錄電子憑證,日後於使用人為電子申請,當系統要求確認身分時,須輸入憑證驗證資訊並通過檢核,始可為後續申請行為,如未通過檢核,即無法為後續申請行為。
      • 4.1.5.4 關於4.1.5.1所述之電子郵件信箱係作為智慧局與使用人之聯繫之用,可以傳送申請案件之通知或申請案件之相關資訊,為確保使用人之權益,e網通系統設計上,係由使用人會員自行指定其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智慧局並不介入,亦不受理以書面申請或變更之行為。
      • 4.1.5.5 使用人會員自行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如使用人僅擁有使用權,使用人應自行與電子郵件信箱之提供業者確保電子郵件信箱處於可接收之狀態,如該電子郵件信箱發生無法接收之情事,而有發生損害申請人之情事,應由使用人自行承擔其後果。其電子郵件信箱發生異常(如遺失或無法登入等)而無法使用者,使用人得檢具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向智慧局申請註銷原帳號後,再自行註冊新帳號。
      • 4.1.5.6 使用人得與智慧局約定,智慧局對使用人之通知,可以傳送簡訊訊息或語音留言等方式為之;惟此項服務依智慧局當時所能提供之方式為限。
  • 4.2 編輯申請文件
    • 4.2.1 專利之申請:使用人應利用自智慧局下載之編輯器,自行完成專利電子申請文件之編輯,包括申請書及其附件。
    • 4.2.2 商標之申請:使用人可直接於網頁上編輯或利用自智慧局下載之編輯器,自行完成商標電子申請文件之編輯,不論網頁編輯或利用編輯器編輯,均包括申請書及其附件。
  • 4.3 簽章、傳送申請文件
    • 4.3.1 專利電子申請文件完成編輯後,應以電子憑證完成加簽程序,以確認其內容。
    • 4.3.2 商標電子申請文件完成編輯後,應以電子憑證完成加簽程序,或以電子簽名附加於文件,以確認其內容。
    • 4.3.3 申請文件完成4.3.1或4.3.2之規定後,即可依智慧局規定之檔案格式、檔案位元組大小、電子封包格式及傳送方式,將專利電子申請文件或商標電子申請文件傳送予智慧局。
    • 4.3.4 使用人依4.3.3程序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智慧局公告之「電子傳達替代方式」,以書面方式檢附電子申請文件之光碟進行電子申請:
      • 4.3.4.1 電子申請文件電子檔超過本局公告之限制。
      • 4.3.4.2 本局資訊系統因故障而於網站或其他方式公告時。
    • 4.3.5 使用人實際使用專利電子申請或商標電子申請,關於其權益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 4.3.5.1 申請人同意本約定後,日後有實際申請需要時,可以電子或書面二種方式擇一申請。
      • 4.3.5.2 申請人同意本約定後,只對申請人發生效力,日後該申請案如有異動,如為該申請案之讓與或移轉、繼承登記、授權或質權登記等,由新申請案之原申請人以外之人申請者,例如受讓人、繼承人、被授權人或質權人申請者,則不受該限制,受讓人、繼承人、被授權人或質權人可以電子或書面二種方式擇一申請之。
      • 4.3.5.3 如遇法定期間最後一日發生不可歸責使用人之情事,應依回復原狀之規定處理之;但使用端之機器故障等情事,屬於使用人自行應承擔之情事。
  • 4.4 繳納規費
使用人可利用智慧局所提供之線上繳納規費機制,繳納規費。
5、智慧局接收、檢核及異常狀況之處理
  • 5.1 使用人應完整傳送申請文件,智慧局僅就所接收電子文件之狀態,利用登錄之電子郵件信箱通知使用人。
  • 5.2 智慧局將就所接收電子文件之狀態,依法規之規定進行檢核。
  • 5.3 如智慧局進行檢核時,發現該申請文件之檔案格式、檔案位元組大小、電子封包格式、傳送方式、使用之電子申請軟體,未依規定者,該申請文件將視為未被電子傳達。
  • 5.4 如智慧局進行檢核時,發現該申請文件未備具有效之數位簽章,該申請文件將視為未被電子傳達。
  • 5.5 如智慧局進行檢核時,發現申請文件之部分或全部難以辨識或不完整者,則全份電子申請文件視為未被電子傳達。
  • 5.6 如智慧局進行檢核時,發現申請文件含有病毒或其他形式之惡意之程式碼者,視為難以辨識,因而將視為未被電子傳達。此時智慧局會將該申請案予以隔離,不對申請案進行解毒、修復等相關程序。
  • 5.7 有5.3至5.6之情事,智慧局僅就所接收電子文件之狀態,利用登錄之電子郵件信箱通知使用人。
  • 5.8 電子傳達替代方式之檢核
    • 5.8.1 使用人以電子傳達替代方式為之者,智慧局將先確認是否符合前述4.3.4使用情境,確認符合者,依5.8.2處理,若確認不符合時,智慧局依使用人書面載明之聯絡方式通知使用人或臨櫃即時告知。
    • 5.8.2光碟所儲存之電子申請文件依5.2至5.6程序檢核成功者,依5.7程序通知使用人,若檢核結果為失敗時,智慧局依使用人書面載明之聯絡方式通知使用人或臨櫃即時告知。
6、使用人接收智慧局之訊息
  • 6.1 使用人傳送申請文件後,應於相當期間內,自登錄之電子郵件信箱查看智慧局所傳送之通知。
  • 6.2 使用人如不自登錄之電子郵件信箱查看智慧局所傳送之通知,亦可利用智慧局提供之查詢管道查詢。
  • 6.3 對於電子申請文件之接收、檢核、異常狀況之處理及有關之通知,智慧局僅以電子郵件通知,不另以書面通知。
7、使用人查詢申請案件之進度
  • 7.1 使用人可利用帳號及密碼,查知其案件之資訊。
  • 7.2 智慧局將依安全程度不同要求不同認證,在某些資訊可要求提供PKI之認證。
8、服務時間及連絡方式
  • 8.1 使用人如有使用上之疑問,可於政府機關上班日上午0830至下午1730連絡智慧局之服務人員。
  • 8.2 連絡方式可以電話02-27380007或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8.3 使用人於8.1所述的時間外,仍可利用e網通系統進行專利電子申請或商標電子申請。但如產生使用上可能之疑問,智慧局將於上班時間再回覆使用人。
  • 8.4 e網通系統如需維護,致e網通系統無法提供服務,智慧局將於網站即時公告,使用人應於公告e網通系統可正常運作之時間,再進行專利電子申請或商標電子申請。使用人利用e網通系統時,應同時注意智慧局對使用e網通系統所發布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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