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商標

證明標章

 
    註冊申請案分割申請書申請須知

 

線上填寫申請書紙本送件

 

*送件類別:點選「紙本送件」。

事務所或申請人案件編號:為事務所或申請人內部管理使用的編號,無則免填。

本國公司、行號及工廠,須填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統一編號;本國自然人須填身分證統一編號;無統一編號之本國法人、外國人或外國公司須註冊成為本局電子申請之會員,註冊成為會員後,取得本局編給之識別代碼,方可使用線上填寫申請書列印紙本送件功能;本國法人、外國人或外國公司無統一編號也未成為本局電子申請之會員,無法使用線上填寫申請書紙本送件功能。

    本表僅適用於「審定前之商標/團體商標/證明標章註冊申請案」及「核駁審定確定前(核駁後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程序中)」申請分割者。若為核准審定後註冊公告前,請使用註冊商標/團體商標/證明標章分割申請書。

如為共有申請,請使用離線申請案件編輯器進行電子送件。

一、原註冊申請案/分割件數:

1、原註冊申請案號欄:

◎原註冊申請案號應填寫「待分割之申請註冊案號」

2商標/標章名稱欄:

商標/標章名稱應填寫「原申請註冊案之商標/標章名稱

3商標種類欄:

商標種類請勾選「原申請註冊案之商標種類

4商標樣態欄:

商標種類請勾選「原申請註冊案之商標樣態

註冊申請案號、商標/標章名稱商標種類及商標樣態請務必填寫正確。

5分割件數欄:

◎請務必註明分割為幾件,俾便後續之審理。

 

二、申請人/代理人:

1、申請人基本資料應填寫申請人國籍、身分種類、ID、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地址(務請詳填鄉、鎮、市、區)、聯絡電話及分機(俾利聯絡)、傳真、E-MAIL;如為法人,其代表人姓名。

1國籍欄:申請人國籍區分為「中華民國」、「大陸地區」與「外國籍」;「大陸地區人民」者,需再勾選「大陸、香港或澳門」;「外國籍」者,請填上國家名稱,如美國、英國、日本、法國等。

2身分種類:

申請人身分種類區分為「自然人」、「法人、公司、機關、學校」及「商號、行號、工廠」

◎「法人、公司、機關、學校」係包括:公司、具法人資格之工會、協會、私立學校、基金會、其他財團法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立醫院。「商號、行號、工廠」係包括:商號、行號、工廠、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事務所、其他不具法人資格之團體。

3ID欄:

ID本國公司、行號及工廠,請填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統一編號;自然人請填身分證統一編號;無統一編號之本國法人、外國人或外國公司須註冊成為本局電子申請之會員,註冊成為會員後,請填寫本局編給之識別代碼,外國人或外國公司未成為本局電子申請之會員,無法使用線上填寫申請書列印紙本送件功能。

4姓名(中文)/(英文)欄:(自然人姓名欄)

◎申請人不論為本國或外國之自然人,均應填寫中文姓名;姓與名應分別填寫;申請人之中文姓名應為正體字(繁體)中文,不得以簡體字或日、韓文漢字填寫;如未翻譯填寫,必要時本局將以正體字(繁體)中文鍵入基本資料。

◎申請人之外文姓名或名稱應以英文書寫為限,且其英文字體應以大寫為之;如有間隔須以一半形空白取代。

前述資料將公告於商標公報及加註於註冊證上,並提供檢索申請人中英文姓名之用。

5名稱(中文)/(英文)欄:(公司、行號等組織名稱欄)

◎申請人不論為本國或外國之公司、工廠等組織,均請務必填寫中、英文名稱;中文請以中文繁體標準字體正楷填寫,不得書寫簡體字,外文請統一以英文填寫;前述資料將公告於商標公報及加註於註冊證上。

◎書寫外國人中文名稱,請於名稱前加註國名別。

例如:美商開特有限公司、日商新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伍中商行。

◎大陸地區申請人中文名稱,系統將於列印時在名稱前加註「大陸地區」。香港地區申請人中文名稱,系統將於名稱前加註「香港」。澳門地區申請人中文名稱,系統將於名稱前加註「澳門」。

6代表人(中文)/(英文)欄:

請填寫公司、行號等組織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7請填寫聯絡人姓名及電話分機,俾利聯絡。

8地址(中文)/(英文)欄:

◎請填寫申請人中英文地址;本國申請人中文地址請務必填寫(鄉、鎮、市、區)及郵遞區號。

9)請務必留下聯絡電話及分機、傳真,俾便聯絡。另為方便本局建構電子化申請,請填寫電子信箱帳號。

10)如為共有申請,請使用離線申請案件編輯器進行電子送件。

11本案嗣後來文時,申請人已註冊成為本局電子申請會員,地址如有變更,應先修改會員註冊/登錄之登錄資料。

 

2、代理人基本資料(本案有委任代理人者,始須填寫):應填寫ID、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及分機、傳真、E-MAIL

1ID」欄:即填代理人之身份證字號。

2姓名欄:應填寫代理人中文姓名;姓與名應分別填寫代理人之外文姓名應以英文書寫為限。

3)地址即填代理人之營業所(即文件送達所)。

4)請填聯絡人姓名及電話分機、傳真、E-MAIL,俾利聯絡。

5代理人」為2人以上者,請以新增方式編輯另一位代理人資料

6)申請商標註冊得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

7)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商標註冊應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

8)商標代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並以自然人具名代理。

9)有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影像檔。委任書係為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影像檔,但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檢附委任關係存續之紙本證明文件。

10)委任書正本已提交商標專責機關者;其後於該委任範圍內之個別程序應檢附之委任書,得以影本代之,但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檢附委任關係存續之證明文件;影本提出時應聲明與正本無異及正本所附之案號。

11公司員工基於職務為公司辦理商標註冊申請,不用填寫代理人欄位。

 

三、分割後商品/服務類別、名稱、證明標的及內容:

1、分割後商品/服務類別、名稱欄:

請就原申請案中所指定之商品/服務內容,依分割之情況,按商品及服務分類表之類別順序,依序填寫組群代碼,並具體列舉商品/服務名稱。

申請分割不受商品組群或類別之限制,同一商品組群、同一類別亦可辦理分割之申請。

1)指定使用商品/服務類別欄:

◎商品/服務類別欄中,請就指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145類填寫,並得以一案多類商品或服務提出申請

◎商品/服務類別,請參考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及「商品及服務近似檢索參考資料」填寫。

 

2)指定使用商品/服務名稱欄:有三種不同填寫方式:

a)組群查詢:先選擇「組群」,如果組群內有「小類組」,選擇小類組後,再選擇「商品(服務)」,在商品(服務)欄內,選擇指定商品。商品(服務)欄內所有商品,均為「商品及服務近似檢索參考資料」所載之名稱,請盡量指定本局所列參考名稱,可加速審查時程。

b)商品檢索:先選擇檢索方式「依商品名稱」或「依商品代碼」,再輸入所檢索的「該類商品名稱」或「該類商品代碼」;檢索結果出現後,即可點選正確之指定商品名稱。檢索結果欄內所有商品,均為本「商品及服務近似檢索參考資料」所載之名稱,請盡量指定本局所列參考名稱,可加速審查時程。

c)自行填寫: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名稱,並不在本局所列參考名稱之內,申請人可自行填寫商品或服務名稱及商品代碼。由於該商品或服務名稱不是「商品及服務近似檢索參考資料」所載之名稱,請檢送商品型錄及商品功能或材質等相關說明資料供審酌。

◎所指定之商品名稱應具體明確,不得以概括性之語句,如「及不屬別類之一切商品」或「及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等字樣提出申請。

請具體列舉商品/服務名稱,不得填寫『及不屬別類之一切商品』或『及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否則無法取得申請日。

◎有關商品類別、名稱與商品組群碼,如有問題請洽電(0223767570服務台或上網查詢,網址:http://tmsearch.tipo.gov.tw/TIPO_DR/index.jsp

 

2、分割後證明標的及內容欄:

1)證明標的欄:請於「商品」或「服務」勾選其一表示。例如:(a證明「有機農產品」符合標準,請勾選「商品」為證明標的。(b)證明「提供之商業管理服務」符合標準,請勾選「服務」為證明標的。

 

2)證明內容欄:(證明標章表彰之內容

例如:*證明有機農產品(含穀類、豆類、茶葉、蔬果、水果、保健植物、藻類、水產品、肉品、奶品、蛋品等)及其各類加工食品符合本協會「中華有機農業實施準則」之標準。

*證明豬肉製品的包裝和經銷符合美國國家豬肉製造者協會所製定之標準。

*證明產品中之黏核桃係產於美國加利福尼亞州,並證明美國加利福尼亞州黏核桃及混合水果皆依申請人制定之品質標準於加利福尼亞州包裝。

*證明提供之商業管理服務,符合加拿大標準協會之標準。

    如有問題請洽電(0223767570服務台或上網查詢,網址:

 http://www.tipo.gov.tw/

 

填寫案例

 

案例(1):池上米 池上鄉 CHIH SHANG TOWNSHIP 及圖

描述: 描述: 描述: https://tiponet.tipo.gov.tw/S040/help/31d.files/image007.jpg

證明標的:商品

證明內容:

本標章係由台東縣池上鄉公所授權之人使用,茲證明其製造行銷之「池上米」係產自台東縣池上鄉,且其品質符合證明人「申請『池上米』良質米標誌規範」之標準。

 

案例(2):台灣省養蜂協會標章 (3D)

描述: 描述: 描述: https://tiponet.tipo.gov.tw/S040/help/31d.files/image008.jpg

證明標的:商品

證明內容:

本標章係由證明人授權之人使用,茲證明其製造、行銷之「蜂蜜、蜂王乳、蜂花粉」商品品質符合證明人規範之要求。

 

案例(3):旅館業專用標識

描述: 描述: 描述: https://tiponet.tipo.gov.tw/S040/help/31d.files/image009.jpg

證明標的:服務

證明內容:

本標章係由證明人授權之人使用,茲證明其旅館業之設置、經營規模及有關設備設施等符合「發展觀光條例」、「旅館業管理規則」之規範。

 

四、備註:

備註欄:

◎若申請中商標/團體商標/證明標章註冊申請案件,另案辦理:相關異議案/評定案/移轉案/變更案/延展案者,請於備註欄以英文字母「V」於  內勾選,並填寫其相關申請日期。

 

五、附送書件:提出紙本申請時,所附之附件,請於該項文件前□框格內打V註記。)

1、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身分證明或法人證明文件。

前項大陸地區申請人檢附之身分證明或法人證明文件,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應經行政院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2   代理人委任書。

如設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一份;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代理人辦理之。如係外文者應檢送中文譯本。

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申請人在臺灣地區有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商標及辦理有關事項,得由申請人自行辦理,毋庸委任代理人辦理。

委任書正本已提交商標專責機關者;其後於該委任範圍內之個別程序應檢附之委任書,得以影本代之;但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檢附委任關係存續之證明文件。影本提出時應聲明與正本無異及正本所附之案號。

3、分割申請書副本。例如分割為2件者,則請檢送副本2份;如分割為3件者,則請檢送副本3份,依此類推。

4、其他證明文件

 

六、編輯分割後新案資料:

1、分割後之商標/團體商標/證明標章註冊申請書正本。申請人可利用線上填寫申請書編輯分割後之商標/團體商標/證明標章註冊申請書,再依分割件數列印分割後申請書正本。

2、其相關文件。例如分割為2件者,應按分割後之商品/服務,分別檢送商標註冊申請書之相關文件各1份,依此類推。例如:委任書(含中譯本)、優先權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已取得識別性之具體事證等附送書件。

 

七、列印申請書後以人工方式送件

1、依照以上步驟填具申請書相關資料後,預覽填寫完成之申請書內容,產生PDF檔。

2、在PDF檔上方工具列,選擇「印表機圖示」的列印功能,列印出紙本後,並附上相關附件及簽章,即可親自至本局臨櫃或郵寄送件。

 

八、簽章及具結:

1、商標申請案件未委任代理人者:

◎請於「本申請書所填寫之資料係為真實」項目V註記,並於申請人(代表人)處簽章

2、商標申請案件有委任代理人者:

◎可就「本申請書所填寫之資料係為真實」或「本申請書所填寫之資料確係申請人提供,且據申請人稱:該等資料均為真實」項目擇一V註記

◎選擇於「本申請書所填寫之資料係為真實」項目V註記者,申請人請於申請人(代表人)處簽章申請人如為法人須加蓋代表人印章或簽名

◎選擇於「本申請書所填寫之資料確係申請人提供,且據申請人稱:該等資料均為真實」項目V註記者,代理人請於代理人簽章處簽章,惟委任書必須有申請人簽章。

 

九、申請規費:

1、商標/團體商標/證明標章註冊申請案分割申請規費係依分割件數計算其規費,規費之計算方式為2000*(分割後件數-1

例如:

1)某甲擬將商標註冊申請案件(母案)中所指定之商品/服務,分割為二件(子案),則需繳交新台幣貳仟元【$2000*2-1=2000】整。

2)某乙擬將商標註冊申請案件(母案)中所指定之商品/服務,分割為三件(子案),則需繳交新台幣肆仟元【$2000*3-1=4000】整。

3)某丙擬將商標註冊申請案件(母案)中所指定之商品/服務,分割為五件(子案),則需繳交新台幣捌仟元【$2000*5-1=8000】整。

2繳費方式:

1現金:限臨櫃繳納,不可郵寄

2轉帳(ATM、網路ATM、網路轉帳)電匯或至合作金庫銀行任一分行填寫「聯行存款憑條」存款繳納:請務必使用本局繳費單上提供之繳費帳號繳費,以利本局對帳

3)票據:限即期票據(支票、匯票、銀行本票)受款人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並請記載「禁止背書轉讓」。

4)郵政劃撥:劃撥帳號00128177、戶名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劃撥單通訊欄請加註「商標註冊案」、「申請人名稱」、「商標名稱」、「聯絡電話」等項目(俾便聯絡),本劃撥帳號請勿以電匯或轉帳方式辦理。寄件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二段1853樓。

5約定帳號自動扣款:繳款人可利用在金融機構之存款帳號,填妥「全國性繳費()業務授權轉帳繳款申請書」寄()本局轉送開戶銀行進行核驗手續,經開戶銀行核驗通過並通知本局後,即可使用該約定帳號自動扣款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