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前變更申請須知
線上填寫申請書紙本送件
*送件類別:點選「紙本送件」。
* 事務所或申請人案件編號:為事務所或申請人內部管理使用的編號,無則免填。
* 本國公司、行號及工廠,須填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統一編號;本國自然人須填身分證統一編號;無統一編號之本國法人、外國人或外國公司須註冊成為本局電子申請之會員,註冊成為會員後,取得本局編給之識別代碼,方可使用線上填寫申請書列印紙本送件功能;本國法人、外國人或外國公司無統一編號也未成為本局電子申請之會員,無法使用線上填寫申請書紙本送件功能。
* 本註冊前變更申請書表,係供商標註冊前申請變更申請人及代理人基本資料之用。
* 申請人須註冊成為本局電子申請之會員,辦理註冊前變更電子送件前,應先自行變更成正確之會員資料後,再進行註冊前變更申請電子送件作業,否則亦造成申請變更後會員資料仍未變更,影響申請人自身權益。
* 本局電子申請之會員,變更會員基本資料前須經過電子憑證(自然人為自然人憑證、公司為工商憑證或本局發給之電子憑證)驗證,方能變更會員註冊資料。
* 如為共有申請,請使用離線申請案件編輯器進行電子送件。
一、註冊申請案號、商標/標章名稱、商標種類:
1、註冊申請案號欄:
◎註冊申請案號應填寫「待變更之申請註冊案號」。
2、商標/標章名稱欄:
◎商標/標章名稱應填寫「待變更之商標/標章名稱」。
3、商標種類欄:
◎商標種類應勾選「待變更之商標種類」。
◎註冊申請案號、商標/標章名稱及商標種類請務必填寫正確。
二、變更事項:
1、申請人變更事項欄:
◎請於適當欄位(申請人名稱、申請人印鑑、申請人地址、代表人或負責人、代表人或負責人印鑑)勾選所欲變更之事項。
◎90年12月14日起,單以變更「申請人地址」或「代表人或負責人」者,無庸繳交變更規費。
2、代理人變更事項欄:
◎請於適當欄位(代理人、代理人印鑑、代理人地址)勾選所欲變更之事項。
◎90年12月14日起,單以變更「代理人地址」者,無庸繳交變更規費。
三、申請人/代理人:(請填寫變更後之正確資料)
1、申請人基本資料:應填寫申請人國籍、身分種類、ID、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地址(務請詳填鄉、鎮、市、區)、聯絡電話及分機(俾利聯絡)、傳真、E-MAIL;如為法人,其代表人姓名。
(1)國籍欄:申請人國籍區分為「中華民國」、「大陸地區」與「外國籍」;「大陸地區人民」者,需再勾選「大陸、香港或澳門」;「外國籍」者,請填上國家名稱,如美國、英國、日本、法國等。
(2)身分種類:
◎申請人身分種類區分為「自然人」、「法人、公司、機關、學校」及「商號、行號、工廠」。
◎「法人、公司、機關、學校」係包括:公司、具法人資格之工會、協會、私立學校、基金會、其他財團法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立醫院。「商號、行號、工廠」係包括:商號、行號、工廠、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事務所、其他不具法人資格之團體。
(3)ID欄:
◎「ID」本國公司、行號及工廠,請填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統一編號;自然人請填身分證統一編號;無統一編號之本國法人、外國人或外國公司須註冊成為本局電子申請之會員,註冊成為會員後,請填寫本局編給之識別代碼,外國人或外國公司未成為本局電子申請之會員,無法使用線上填寫申請書列印紙本送件功能。
(4)姓名(中文)/(英文)欄:(自然人姓名欄)
◎申請人不論為本國或外國之自然人,均應填寫中文姓名;姓與名應分別填寫;申請人之中文姓名應為正體字(繁體)中文,不得以簡體字或日、韓文漢字填寫;如未翻譯填寫,必要時本局將以正體字(繁體)中文鍵入基本資料。
◎申請人之外文姓名或名稱應以英文書寫為限,且其英文字體應以大寫為之;如有間隔須以一半形空白取代。
◎前述資料將公告於商標公報及加註於註冊證上,並提供檢索申請人中英文姓名之用。
(5)名稱(中文)/(英文)欄:(公司、行號等組織名稱欄)
◎申請人不論為本國或外國之公司、工廠等組織,均請務必填寫中、英文名稱;中文請以中文繁體標準字體正楷填寫,不得書寫簡體字,外文請統一以英文填寫;前述資料將公告於商標公報及加註於註冊證上。
◎書寫外國人中文名稱,請於名稱前加註國名別。
例如:美商開特有限公司、日商新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伍中商行。
◎大陸地區申請人中文名稱,系統將於列印時在名稱前加註「大陸地區」。香港地區申請人中文名稱,系統將於名稱前加註「香港」。澳門地區申請人中文名稱,系統將於名稱前加註「澳門」。
(6)代表人(中文)/(英文)欄:
◎請填寫公司、行號等組織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7)請填寫聯絡人姓名及電話分機,俾利聯絡。
(8)地址(中文)/(英文)欄:
◎請填寫申請人中英文地址;本國申請人中文地址請務必填寫(鄉、鎮、市、區)及郵遞區號。
(9)請務必留下聯絡電話及分機、傳真,俾便聯絡。另為方便本局建構電子化申請,請填寫電子信箱帳號。
(10)如為共有申請,請使用離線申請案件編輯器進行電子送件。
(11)本案嗣後來文時,申請人已註冊成為本局電子申請會員,地址如有變更,應先修改會員註冊/登錄之登錄資料。
2、代理人基本資料(本案有委任代理人者,始須填寫):應填寫ID、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及分機、傳真、E-MAIL。
(1)「ID」欄:即填代理人之身份證字號。
(2)姓名欄:應填寫代理人中文姓名;姓與名應分別填寫。代理人之外文姓名應以英文書寫為限。
(3)地址即填代理人之營業所(即文件送達所)。
(4)請填聯絡人姓名及電話分機、傳真、E-MAIL,俾利聯絡。
(5)「代理人」為2人以上者,請以新增方式編輯另一位代理人資料。
(6)申請商標註冊得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
(7)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商標註冊應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
(8)商標代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並以自然人具名代理。
(9)有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影像檔。委任書係為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影像檔,但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檢附委任關係存續之紙本證明文件。
(10)委任書正本已提交商標專責機關者;其後於該委任範圍內之個別程序應檢附之委任書,得以影本代之,但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檢附委任關係存續之證明文件;影本提出時應聲明與正本無異及正本所附之案號。
(11)公司員工基於職務為公司辦理商標註冊申請,不用填寫代理人欄位。
四、原申請人:
原申請人欄(如非申請權利之讓與,免填本項):應填寫原申請人國籍、身分種類、ID、名稱或姓名。
◎註冊申請案變更之性質,如果屬於原申請人權利讓與,請填寫原註冊申請案之申請人資料,以利審核。如果不是權利之讓與,本項資料不用填寫。
(1)國籍欄:原申請人國籍區分為「中華民國」、「大陸地區」與「外國籍」;「大陸地區人民」者,需再勾選「大陸、香港或澳門」;「外國籍」者,請填上國家名稱,如美國、英國、日本、法國等。
(2)身分種類:
◎原申請人身分種類區分為「自然人」、「法人、公司、機關、學校」及「商號、行號、工廠」。
◎「法人、公司、機關、學校」係包括:公司、具法人資格之工會、協會、私立學校、基金會、其他財團法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立醫院。「商號、行號、工廠」係包括:商號、行號、工廠、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事務所、其他不具法人資格之團體。
(3)ID欄:
◎請填寫原申請人ID;本國公司、行號及工廠,請填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統一編號;自然人請填身分證統一編號;無統一編號之本國法人、外國人或外國公司須註冊成為本局電子申請之會員,註冊成為會員後,請填寫本局編給之識別代碼,無統一編號也未成為本局電子申請會員之外國人或外國公司,無法使用本編輯器電子送件功能。
(4)名稱或姓名欄:
◎請填寫原申請人(讓與人)中文名稱或姓名;中文請以正體字(繁體)中文填寫,不得書寫簡體字。
五、附送書件:(提出紙本申請時,所附之附件,請於該項文件前□框格內打V註記。)
1、代理人委任書:
(1)如非原申請案代理人,請檢附委任書(委任書為外文者,應另檢附中譯本)。
(2)如設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一份;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代理人辦理之。如係外文者應檢送中文譯本。
(3)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申請人在臺灣地區有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商標及辦理有關事項,得由申請人自行辦理,毋庸委任代理人辦理。
(4)委任書正本已提交商標專責機關者;其後於該委任範圍內之個別程序應檢附之委任書,得以影本代之;但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檢附委任關係存續之證明文件。影本提出時應聲明與正本無異及正本所附之案號。
2、變更(或讓與)證明文件:
(1)申請人名稱或公司名稱之變更:應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公司更名文件(如公司執照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
(2)申請人為公司代表人之變更:應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
(3)個人變更為該個人獨資經營之行號:應附行號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4)個人獨資經營之行號變更為該個人:應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地址之變更:
◎公司:附地址已更新之公司執照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
◎個人:附地址已更新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僅代理人變更地址者,免填本申請書,請另行備文辦理。
(6)讓與性質之變更:
◎讓與同意書(如係外文應另檢附中譯本),請參考後附範例1。
◎申請人或關係人為本國公司為申請人或關係人時,如讓與雙方之代表人為同一人,為免違反公司法第59、109、115、122、223條之規定,讓與契約之一方應由有限公司之另一股東或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為代表簽約,並另檢附其所屬公司之設立或變更登記事項卡正反面影本。
◎繼承移轉者,應檢附原申請人死亡證明、全戶戶籍謄本(由申請人具結係全戶戶籍謄本)、申請權歸屬文件、請參考後附範例2。
◎經法院拍賣而取得商標者,應檢附法院拍定證明影本。
(7)印鑑變更(與原卷留存印章不符者):
◎個人、工廠或行號等,應檢附個人或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並填具具結書。
◎公司或其他法人,應檢附主管機關印鑑證明,無印鑑證明者,填具具結書。
3、其他證明文件。
【範例1】
商標標章申請權讓與同意書
玆讓與人同意將所有之申請第○○○○○○號「○○○○○」商標標章讓與受讓人。本契約自民國○○年○○月○○日起生效。
讓 與 人 :○○○○○○ 簽章
代 表 人 :○○○
ID:○○○○○○
地址:○○○○○○
受 讓 人 :○○○○○○ 簽章
代 表 人 :○○○
ID:○○○○○○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範例2】申請權歸屬文件:
同意書
1.○○○(甲)
身分證號碼:
址 設:
2.○○○(乙)
身分證號碼:
址 設:
3.○○○(丙)
身分證號碼:
址 設: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六、列印申請書後以人工方式送件:
1、依照以上步驟填具申請書相關資料後,預覽填寫完成之申請書內容,產生PDF檔。
2、在PDF檔上方工具列,選擇「印表機圖示」的列印功能,列印出紙本後,並附上相關附件及簽章,即可親自至本局臨櫃或郵寄送件。
七、簽章及具結:
1、商標申請案件未委任代理人者:
◎請於「本申請書所填寫之資料係為真實」項目打V註記,並於申請人(代表人)處簽章。
2、商標申請案件有委任代理人者:
◎可就「本申請書所填寫之資料係為真實」或「本申請書所填寫之資料確係申請人提供,且據申請人稱:該等資料均為真實」項目擇一打V註記。
◎選擇於「本申請書所填寫之資料係為真實」項目打V註記者,申請人請於申請人(代表人)處簽章,申請人如為法人須加蓋代表人印章或簽名。
◎選擇於「本申請書所填寫之資料確係申請人提供,且據申請人稱:該等資料均為真實」項目打V註記者,代理人請於代理人簽章處簽章,惟委任書必須有申請人簽章。
八、申請規費:
1、規費每申請註冊案件為新台幣500元整。(變更一件註冊申請案資料規費500元)
2、繳費方式:
(1)現金:限臨櫃繳納,不可郵寄。
(2)轉帳(ATM、網路ATM、網路轉帳)、電匯或至合作金庫銀行任一分行填寫「聯行存款憑條」存款繳納:請務必使用本局繳費單上提供之繳費帳號繳費,以利本局對帳。
(3)票據:限即期票據(支票、匯票、銀行本票)、受款人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並請記載「禁止背書轉讓」。
(4)郵政劃撥:劃撥帳號00128177、戶名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劃撥單通訊欄請加註「商標註冊案」、「申請人名稱」、「商標名稱」、「聯絡電話」等項目(俾便聯絡),本劃撥帳號請勿以電匯或轉帳方式辦理。寄件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二段185號3樓。
(5)約定帳號自動扣款:繳款人可利用在金融機構之存款帳號,填妥「全國性繳費(稅)業務授權轉帳繳款申請書」寄(送)本局轉送開戶銀行進行核驗手續,經開戶銀行核驗通過並通知本局後,即可使用該約定帳號自動扣款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