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申請案補送文件申請須知

線上填寫申請書紙本送件

送件類別:點選「紙本送件」。

事務所或申請人案件編號:為事務所或申請人內部管理使用的編號,無則免填

本國公司、行號及工廠,須填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統一編號;本國自然人須填身分證統一編號;無統一編號之本國法人、外國人或外國公司須註冊成為本局電子申請之會員,註冊成為會員後,取得本局編給之識別代碼,方可使用線上填寫申請書列印紙本送件功能;本國法人、外國人或外國公司無統一編號也未成為本局電子申請之會員,無法使用線上填寫申請書紙本送件功能。

本註冊申請案補送文件申請書表,僅供各種商標、證明標章、團體商標、團體標章申請註冊案、註冊前變更、註冊申請案分割、註冊申請案自請撤回等補送文件申請之用。其餘註冊後商標異動案、商標爭議案、商標延展案不適用本申請書。

如為共有申請,請使用離線申請案件編輯器進行電子送件。

一、註冊申請案號、商標/標章名稱、商標種類:

1、註冊申請案號欄

◎註冊申請案號應填寫「待變更之申請註冊案號」

2商標/標章名稱欄:

商標/標章名稱應填寫「待變更之商標/標章名稱

3商標種類欄:

商標種類應勾選「待變更之商標種類

註冊申請案號、商標/標章名稱及商標種類請務必填寫正確。

 

二、申請人/代理人:

1、申請人基本資料應填寫申請人國籍、身分種類、ID、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地址(詳填鄉、鎮、市、區)、聯絡電話及分機(利聯絡)、傳真、E-MAIL;如為法人,其代表人姓名。

1國籍欄:申請人國籍區分為「中華民國」、「大陸地區」與「外國籍」;「大陸地區人民」者,需再勾選「大陸、香港或澳門」;「外國籍」者,請填上國家名稱,如美國、英國、日本、法國等。

2身分種類:

申請人身分種類區分為「自然人」、「法人、公司、機關、學校」及「商號、行號、工廠」

◎「法人、公司、機關、學校」係包括:公司、具法人資格之工會、協會、私立學校、基金會、其他財團法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立醫院。「商號、行號、工廠」係包括:商號、行號、工廠、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事務所、其他不具法人資格之團體。

3ID欄:

ID本國公司、行號及工廠,請填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統一編號;自然人請填身分證統一編號;無統一編號之本國法人、外國人或外國公司須註冊成為本局電子申請之會員,註冊成為會員後,請填寫本局編給之識別代碼,外國人或外國公司未成為本局電子申請之會員,無法使用線上填寫申請書列印紙本送件功能。

4姓名(中文)/(英文)欄:(自然人姓名欄)

◎申請人不論為本國或外國之自然人,均應填寫中文姓名;姓與名應分別填寫;申請人之中文姓名應為正體字(繁體)中文,不得以簡體字或日、韓文漢字填寫;如未翻譯填寫,必要時本局將以正體字(繁體)中文鍵入基本資料。

◎申請人之外文姓名或名稱應以英文書寫為限,且其英文字體應以大寫為之;如有間隔須以一半形空白取代。

前述資料將公告於商標公報及加於註冊證上,並提供檢索申請人中英文姓名之用。

5名稱(中文)/(英文)欄:(公司、行號等組織名稱欄)

◎申請人不論為本國或外國之公司、工廠等組織,均請務必填寫中、英文名稱;中文請以中文繁體標準字體正楷填寫,不得書寫簡體字,外文請統一以英文填寫;前述資料將公告於商標公報及加於註冊證上。

◎書寫外國人中文名稱,請於名稱前加註國名別。

例如:美商有限公司、日商新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伍中商行。

◎大陸地區申請人中文名稱,系統將於列印時在名稱前加「大陸地區」。香港地區申請人中文名稱,系統將於名稱前加「香港」。澳門地區申請人中文名稱,系統將於名稱前加「澳門」。

6代表人(中文)/(英文)欄:

請填寫公司、行號等組織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7請填寫聯絡人姓名及電話分機利聯絡。

8地址(中文)/(英文)欄:

◎請填寫申請人中英文地址;本國申請人中文地址請務必填寫(鄉、鎮、市、區)及郵遞區號。

9)請務必留下聯絡電話及分機、傳真,便聯絡。另為方便本局建構電子化申請,請填寫電子信箱帳號。

10)如為共有申請,請使用離線申請案件編輯器進行電子送件。

11本案嗣後來文時,申請人已註冊成為本局電子申請會員,地址如有變更,應先修改會員註冊/登錄之登錄資料。

 

2、代理人基本資料(本案有委任代理人者,始須填寫):應填寫ID、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及分機、傳真、E-MAIL

1ID」欄:即填代理人之身份證字號。

2姓名欄:應填寫代理人中文姓名;姓與名應分別填寫代理人之外文姓名應以英文書寫為限。

3)地址即填代理人之營業所(即文件送達所)。

4)請填聯絡人姓名及電話分機、傳真、E-MAIL利聯絡。

5代理人」為2人以上者,請以新增方式編輯另一位代理人資料

6)申請商標註冊得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

7)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商標註冊應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

8)商標代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並以自然人具名代理。

9)有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影像檔。委任書係為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影像檔,但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檢附委任關係存續之紙本證明文件。

10)委任書正本已提交商標專責機關者;其後於該委任範圍內之個別程序應檢附之委任書,得以影本代之,但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檢附委任關係存續之證明文件;影本提出時應聲明與正本無異及正本所附之案號。

11公司員工基於職務為公司辦理商標註冊申請,不用填寫代理人欄位。

 

三、附送書件:提出紙本申請時,所附之附件,請於該項文件前□框格內打V註記。)

1、附表:商標圖樣不清晰,得利用本申請書補正商標圖樣。

◎一般平面商標:浮貼五張商標圖樣,長寬為5-8公分,彩色者應另檢附黑白圖樣二張。

◎聲音商標:浮貼五張五線譜或簡譜圖樣,長寬由申請人自行調整,不受5-8公分限制,但不得超出A4直式紙張版面。

◎立體商標:申請人應檢附至少一張足以代表其欲註冊之立體形狀圖樣,若一張立體形狀圖形尚不足以表現其欲保護之範圍,則亦得同時另檢附五張以下不同角度但相同比例之視圖或樣本,以明確表現欲註冊之立體形狀。每張立體視圖於附表內,均應浮貼一式五張,長寬為5-8公分,其為彩色者,應再加附黑白圖樣二張。

2、優先權證明文件:經該國政府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並附中譯文。

3商標陳述意見書:申請人接獲通知補正函或核駁理由先行通知,向本局提出申覆,得利用本申請書陳述意見。

4切結書(具結書):辨理註冊前變更申請因印鑑變更(與原卷留存印章不符者):

1.個人、工廠或行號等,應檢附個人或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並填具具結書。

2.公司或其他法人,應檢附主管機關印鑑證明,無印鑑證明者,填具具結書。

5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身分證明或法人證明文件。

前項大陸地區申請人檢附之身分證明或法人證明文件,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應經行政院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6代理人委任書

如設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一份;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代理人辦理之。如係外文者應檢送中文譯本。

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申請人在臺灣地區有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商標及辦理有關事項,得由申請人自行辦理,毋庸委任代理人辦理。

委任書正本已提交商標專責機關者;其後於該委任範圍內之個別程序應檢附之委任書,得以影本代之;但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檢附委任關係存續之證明文件。影本提出時應聲明與正本無異及正本所附之案號。

7補送申請證明標章之附件

◎申請人得為證明之資格或能力之文件。

◎標示標章條件及控制標章使用方式。

◎申請人不以標章從事商品之製造、行銷或服務提供之聲明。

8補送申請團體商標之附件

◎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載明申請人成員資格及控制團體商標使用方式之商標使用規範書。

9補送申請團體標章之附件

◎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載明申請人成員資格及控制團體標章使用方式之使用規範書。

10補送註冊申請案分割之附件:分割後之商標註冊申請書正本(含相關文件)。

11補送註冊前變更申請書之附件:變更證明文件。

12其他本申請書未列舉之補正事項,請自訂來文以紙本送件

13其他證明文件。

 

四、列印申請書後以人工方式送件

1、依照以上步驟填具申請書相關資料後,預覽填寫完成之申請書內容,產生PDF檔。

2、在PDF檔上方工具列,選擇「印表機圖示」的列印功能,列印出紙本後,並附上相關附件及簽章,即可親自至本局臨櫃或郵寄送件。

 

五、簽章及具結:

1、商標申請案件未委任代理人者:

◎請於「本申請書所填寫之資料係為真實」項目V註記,並於申請人(代表人)處簽章

2、商標申請案件有委任代理人者:

◎可就「本申請書所填寫之資料係為真實」或「本申請書所填寫之資料確係申請人提供,且據申請人稱:該等資料均為真實」項目擇一V註記

◎選擇於「本申請書所填寫之資料係為真實」項目V註記者,申請人請於申請人(代表人)處簽章申請人如為法人須加蓋代表人印章或簽名

◎選擇於「本申請書所填寫之資料確係申請人提供,且據申請人稱:該等資料均為真實」項目V註記者,代理人請於代理人簽章處簽章,惟委任書必須有申請人簽章。

 

六、申請規費:

◎註冊申請案補送文件申請無需繳納規費

◎如需補繳申請規費,請使用本申請書,應自訂來文以紙本送件

◎繳費方式:

1現金:限臨櫃繳納,不可郵寄

2轉帳(ATM、網路ATM、網路轉帳)電匯或至合作金庫銀行任分行填寫「聯行存款憑條」存款繳納:請務必使用本局繳費單上提供之繳費帳號繳費,以利本局對帳

3)票據:限即期票(支票、匯票、銀行本票)受款人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並請記載「禁止背書轉讓」。

4)郵政劃撥:劃撥帳號00128177、戶名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劃撥單通訊欄請加註「商標註冊案」、「申請人名稱」、「商標名稱」、「聯絡電話」等項目(便聯絡),本劃撥帳號請勿以電匯或轉帳方式辦理。寄件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二段1853樓。

5約定帳號自動扣款:繳款人可利用在金融機構之存款帳號,填妥「全國性繳費()業務授權轉帳繳款申請書」寄()本局轉送開戶銀行進行核驗手續,經開戶銀行核驗通過並通知本局後,即可使用該約定帳號自動扣款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