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申請案補送文件申請須知
線上填寫申請書電子送件
*送件類別:點選「電子送件」。
*事務所或申請人案件編號:為事務所或申請人內部管理使用的編號,無則免填。
* 使用本編輯器電子送件功能,須先完成以下步驟:
1. 製作簽章影像檔或取得電子憑證:(1)製作簽章影像檔:線上電子送件,須先將申請人或代理人簽章製作成影像檔。(2)取得電子憑證:自然人須取得內政部自然人電子憑證、公司商號須取得經濟部所發給之工商電子憑證或本局認可之憑證機構所發給之電子憑證。
2.申請成為「商標電子送件申請人」:(1)至本局e網通入口網站「會員註冊/登錄」完成電子約定。(2)選擇註冊成為「商標申請人」。(3)填寫申請人基本資料。(填寫外國人中文名稱,請於名稱前加註國名別。例如:美商開特有限公司、日商新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4)匯入電子憑證。(5)匯入簽章影像檔。
3.會員註冊完成取得識別代碼(ID):(1)本國自然人為身分證字號。(2)公司、商號、法人、團體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3)無統一編號之法人、團體、外國法人本局將另外編給識別代碼。
* 本註冊申請案補送文件申請書表,僅供各種商標、證明標章、團體商標、團體標章申請註冊案、註冊前變更、註冊申請案分割、註冊申請案自請撤回等補送文件申請之用。其餘註冊後商標異動案、商標爭議案、商標延展案不適用本申請書。
* 如為共有申請,請使用離線申請案件編輯器進行電子送件。
一、註冊申請案號、商標/標章名稱、商標種類:
1、註冊申請案號欄:
◎註冊申請案號應填寫「待變更之申請註冊案號」。
2、商標/標章名稱欄:
◎商標/標章名稱應填寫「待變更之商標/標章名稱」。
3、商標種類欄:
◎商標種類應勾選「待變更之商標種類」。
◎註冊申請案號、商標/標章名稱及商標種類請務必填寫正確。
二、申請人/代理人:
1、申請人基本資料:應填寫申請人國籍、身分種類、ID、姓名或名稱、聯絡人姓名及電話分機(俾利聯絡)。
(1)國籍欄:申請人國籍區分為「中華民國」、「大陸地區」與「外國籍」;「大陸地區人民」者,需再勾選「大陸、香港或澳門」;「外國籍」者,請填上國家名稱,如美國、英國、日本、法國等。
(2)身分種類:
◎申請人身分種類區分為「自然人」、「法人、公司、機關、學校」及「商號、行號、工廠」。
◎「法人、公司、機關、學校」係包括:公司、具法人資格之工會、協會、私立學校、基金會、其他財團法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立醫院。「商號、行號、工廠」係包括:商號、行號、工廠、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事務所、其他不具法人資格之團體。
(3)ID欄:
◎「ID」是各類申請人等在本局登錄時取得之識別代碼,應填寫與會員註冊/登錄之資料相同(本國自然人為身分證字號;公司、商號、法人、團體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無統一編號之法人、團體、外國法人本局將另外編給識別代碼。)
(4)姓名(中文)/(英文)欄:(自然人姓名欄)
◎應填寫與會員註冊/登錄之資料相同。
◎申請人不論為本國或外國之自然人,均應填寫中文姓名;姓與名應分別填寫;申請人之中文姓名應為正體字(繁體)中文,不得以簡體字或日、韓文漢字填寫;如未翻譯填寫,必要時本局將以正體字(繁體)中文鍵入基本資料。
◎申請人之外文姓名或名稱應以英文書寫為限,且其英文字體應以大寫為之;如有間隔須以一半形空白取代。
◎前述資料將公告於商標公報及加註於註冊證上,並提供檢索申請人中英文姓名之用。
(5)名稱(中文)/(英文)欄:(公司、行號等組織名稱欄)
◎應填寫與會員註冊/登錄之資料相同。
◎申請人不論為本國或外國之公司、工廠等組織,均請務必填寫中、英文名稱;中文請以中文繁體標準字體正楷填寫,不得書寫簡體字,外文請統一以英文填寫;前述資料將公告於商標公報及加註於註冊證上。
◎書寫外國人中文名稱,請於名稱前加註國名別。
例如:美商開特有限公司、日商新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伍中商行。
◎大陸地區申請人中文名稱,系統將於列印時在名稱前加註「大陸地區」。香港地區申請人中文名稱,系統將於名稱前加註「香港」。澳門地區申請人中文名稱,系統將於名稱前加註「澳門」。
(6)請填寫聯絡人姓名及電話分機,俾利聯絡。
(7)如為共有申請,請使用離線申請案件編輯器進行電子送件。
(8)本案嗣後來文時,申請人地址如有變更,應修改會員註冊/登錄之登錄資料。
(9)申請書應使用申請人之電子憑證或簽章影像檔進行簽章;另委任有多位商標代理人者,得僅使用一位代理人之電子憑證或簽章影像檔進行簽章。
2、代理人基本資料(本案有委任代理人者,始須填寫):應填寫ID、姓名、聯絡人姓名電話及分機 (俾利聯絡)。
(1)先申請成為「商標電子送件代理人」:(1)至本局e網通入口網站「會員註冊/登錄」完成電子約定。(2)選擇註冊成為「商標代理人」。(3)填寫代理人基本資料。(4)匯入電子憑證。(5)匯入簽章影像檔。
(2)「ID」欄:是代理人在本局登錄時取得之識別代碼,應填寫與會員註冊/登錄之資料相同(即代理人之身分證字號)。
(3)姓名欄:應填寫與會員註冊/登錄之資料相同。
(4)請填聯絡人姓名及電話分機,俾利聯絡。
(5)「代理人」為2人以上者,請以新增方式編輯另一位代理人資料。
(6)申請商標註冊得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
(7)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商標註冊應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
(8)商標代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並以自然人具名代理。
(9)有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影像檔。委任書係為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影像檔,但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檢附委任關係存續之紙本證明文件。
(10)委任書正本已提交商標專責機關者;其後於該委任範圍內之個別程序應檢附之委任書,得以影本代之,但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檢附委任關係存續之證明文件;影本提出時應聲明與正本無異及正本所附之案號。
(11)公司員工基於職務為公司辦理商標註冊申請,不用填寫代理人欄位。
三、附送書件:
1、優先權證明文件:經該國政府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並附中譯文。優先權證明文件除以附送書件檢送電子影像檔外,須另外郵寄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俾利認定優先權聲明。
2、商標陳述意見書:申請人接獲通知補正函或核駁理由先行通知,向本局提出申覆,得利用本申請書陳述意見。
3、切結書(具結書):辨理註冊前變更申請因印鑑變更(與原卷留存印章不符者):
◎個人、工廠或行號等,應檢附個人或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並填具具結書。
◎公司或其他法人,應檢附主管機關印鑑證明,無印鑑證明者,填具具結書。
4、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身分證明或法人證明文件。
◎前項大陸地區申請人檢附之身分證明或法人證明文件,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應經行政院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5、代理人委任書。
◎如設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一份;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代理人辦理之。如係外文者應檢送中文譯本。
◎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申請人在臺灣地區有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商標及辦理有關事項,得由申請人自行辦理,毋庸委任代理人辦理。
◎委任書正本已提交商標專責機關者;其後於該委任範圍內之個別程序應檢附之委任書,得以影本代之;但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檢附委任關係存續之證明文件。影本提出時應聲明與正本無異及正本所附之案號。
6、補送申請證明標章之附件:
◎申請人得為證明之資格或能力之文件。
◎標示標章條件及控制標章使用方式。
◎申請人不以標章從事商品之製造、行銷或服務提供之聲明。
7、補送申請團體商標之附件:
◎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載明申請人成員資格及控制團體商標使用方式之商標使用規範書。
8、補送申請團體標章之附件:
◎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載明申請人成員資格及控制團體標章使用方式之使用規範書。
9、補送註冊申請案分割之附件:分割後之商標註冊申請書正本(含相關文件)。
10、補送註冊前變更申請書之附件:變更證明文件。
11、其他本申請書未列舉之補正事項,請自訂來文以紙本送件。
12、其他證明文件。
四、簽章:
1、具結欄:(請於該項文件前□框格內打V註記)
(1)商標申請案件未委任代理人者:
◎請於「本申請書所填寫之資料係為真實」項目打V註記。
(2)商標申請案件有委任代理人者:
◎可就「本申請書所填寫之資料係為真實」或「本申請書所填寫之資料確係申請人提供,且據申請人稱:該等資料均為真實」項目擇一打V註記。
◎選擇於「本申請書所填寫之資料確係申請人提供,且據申請人稱:該等資料均為真實」項目打V註記者,得使用代理人之電子憑證進行簽章,惟委任書電子影像檔必須有申請人簽章。
2、簽章欄:
◎申請書應使用申請人之電子憑證或簽章影像檔進行簽章;另委任有多位商標代理人者,得僅使用一位代理人之電子憑證或簽章影像檔進行簽章。
五、送件成功:系統將顯示收件編號、收件時間、應繳金額。
1、收件編號欄:係指本局收件資訊系統收到電子送件申請案的流水編號,並非申請案號。本案之收文文號本局將另外以電子郵件通知。
2、收件時間欄:係指本局收件資訊系統收到電子送件申請案的時間。
3、應繳金額欄:收件資訊系統自動計算應繳規費金額。
六、申請規費:
◎註冊申請案補送文件申請無需繳納規費。
◎如需補繳申請規費,請勿使用本申請書,應自訂來文以紙本送件。
◎繳費方式:
(1)現金:限臨櫃繳納,不可郵寄。
(2)轉帳(ATM、網路ATM、網路轉帳)、電匯或至合作金庫銀行任一分行填寫「聯行存款憑條」存款繳納:請務必使用本局繳費單上提供之繳費帳號繳費,以利本局對帳。
(3)票據:限即期票據(支票、匯票、銀行本票)、受款人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並請記載「禁止背書轉讓」。
(4)郵政劃撥:劃撥帳號00128177、戶名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劃撥單通訊欄請加註「商標註冊案」、「申請人名稱」、「商標名稱」、「聯絡電話」等項目(俾便聯絡),本劃撥帳號請勿以電匯或轉帳方式辦理。寄件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二段185號3樓。
(5)約定帳號自動扣款:繳款人可利用在金融機構之存款帳號,填妥「全國性繳費(稅)業務授權轉帳繳款申請書」寄(送)本局轉送開戶銀行進行核驗手續,經開戶銀行核驗通過並通知本局後,即可使用該約定帳號自動扣款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