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申請案自請撤回申請須知
線上填寫申請書紙本送件
*送件類別:點選「紙本送件」。
*事務所或申請人案件編號:為事務所或申請人內部管理使用的編號,無則免填。
* 本國公司、行號及工廠,須填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統一編號;本國自然人須填身分證統一編號;無統一編號之本國法人、外國人或外國公司須註冊成為本局電子申請之會員,註冊成為會員後,取得本局編給之識別代碼,方可使用線上填寫申請書列印紙本送件功能;本國法人、外國人或外國公司無統一編號也未成為本局電子申請之會員,無法使用線上填寫申請書紙本送件功能。
* 本註冊申請案自請撤回申請書表,僅供各種商標、證明標章、團體商標、團體標章申請註冊案自請撤回申請之用。其餘註冊後商標異動案、商標爭議案、商標延展案不適用本申請書。
* 如為共有申請,應由全體共有人具名申請,並指定代理人,如無代理人,應指定共有人其中1人為應受送達人,代表收受文件,如未指定1人為應受送達人,則以申請書上所列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
一、註冊申請案號、商標/標章名稱、商標種類:
1、註冊申請案號欄:
◎註冊申請案號應填寫「待變更之申請註冊案號」。
2、商標/標章名稱欄:
◎商標/標章名稱應填寫「待變更之商標/標章名稱」。
3、商標種類欄:
◎商標種類應勾選「待變更之商標種類」。
◎註冊申請案號、商標/標章名稱及商標種類請務必填寫正確。
二、申請人/代理人:
1、申請人基本資料:應填寫申請人國籍、身分種類、ID、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地址(務請詳填鄉、鎮、市、區)、聯絡電話及分機(俾利聯絡)、傳真、E-MAIL;如為法人,其代表人姓名。
(1)國籍欄:申請人國籍區分為「中華民國」、「大陸地區」與「外國籍」;「大陸地區人民」者,需再勾選「大陸、香港或澳門」;「外國籍」者,請填上國家名稱,如美國、英國、日本、法國等。
(2)身分種類:
◎申請人身分種類區分為「自然人」、「法人、公司、機關、學校」及「商號、行號、工廠」。
◎「法人、公司、機關、學校」係包括:公司、具法人資格之工會、協會、私立學校、基金會、其他財團法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立醫院。「商號、行號、工廠」係包括:商號、行號、工廠、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事務所、其他不具法人資格之團體。
(3)ID欄:
◎「ID」本國公司、行號及工廠,請填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統一編號;自然人請填身分證統一編號;無統一編號之本國法人、外國人或外國公司須註冊成為本局電子申請之會員,註冊成為會員後,請填寫本局編給之識別代碼,外國人或外國公司未成為本局電子申請之會員,無法使用線上填寫申請書列印紙本送件功能。
(4)姓名(中文)/(英文)欄:(自然人姓名欄)
◎申請人不論為本國或外國之自然人,均應填寫中文姓名;姓與名應分別填寫;申請人之中文姓名應為正體字(繁體)中文,不得以簡體字或日、韓文漢字填寫;如未翻譯填寫,必要時本局將以正體字(繁體)中文鍵入基本資料。
◎申請人之外文姓名或名稱應以英文書寫為限,且其英文字體應以大寫為之;如有間隔須以一半形空白取代。
◎前述資料將公告於商標公報及加註於註冊證上,並提供檢索申請人中英文姓名之用。
(5)名稱(中文)/(英文)欄:(公司、行號等組織名稱欄)
◎申請人不論為本國或外國之公司、工廠等組織,均請務必填寫中、英文名稱;中文請以中文繁體標準字體正楷填寫,不得書寫簡體字,外文請統一以英文填寫;前述資料將公告於商標公報及加註於註冊證上。
◎書寫外國人中文名稱,請於名稱前加註國名別。
例如:美商開特有限公司、日商新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伍中商行。
◎大陸地區申請人中文名稱,系統將於列印時在名稱前加註「大陸地區」。香港地區申請人中文名稱,系統將於名稱前加註「香港」。澳門地區申請人中文名稱,系統將於名稱前加註「澳門」。
(6)代表人(中文)/(英文)欄:
請填寫公司、行號等組織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7)請填寫聯絡人姓名及電話分機,俾利聯絡。
(8)地址(中文)/(英文)欄:
◎請填寫申請人中英文地址;本國申請人中文地址請務必填寫(鄉、鎮、市、區)及郵遞區號。
(9)請務必留下聯絡電話及分機、傳真,俾便聯絡。另為方便本局建構電子化申請,請填寫電子信箱帳號。
(10)如為共有申請,請使用離線申請案件編輯器進行電子送件。
(11)本案嗣後來文時,申請人已註冊成為本局電子申請會員,地址如有變更,應先修改會員註冊/登錄之登錄資料。
2、代理人基本資料(本案有委任代理人者,始須填寫):應填寫ID、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及分機、傳真、E-MAIL。
(1)「ID」欄:即填代理人之身份證字號。
(2)姓名欄:應填寫代理人中文姓名;姓與名應分別填寫。代理人之外文姓名應以英文書寫為限。
(3)地址即填代理人之營業所(即文件送達所)。
(4)請填聯絡人姓名及電話分機、傳真、E-MAIL,俾利聯絡。
(5)「代理人」為2人以上者,請以新增方式編輯另一位代理人資料。
(6)申請商標註冊得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
(7)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商標註冊應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
(8)商標代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並以自然人具名代理。
(9)有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影像檔。委任書係為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影像檔,但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檢附委任關係存續之紙本證明文件。
(10)委任書正本已提交商標專責機關者;其後於該委任範圍內之個別程序應檢附之委任書,得以影本代之,但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檢附委任關係存續之證明文件;影本提出時應聲明與正本無異及正本所附之案號。
(11)公司員工基於職務為公司辦理商標註冊申請,不用填寫代理人欄位。
三、自請撤回聲明:
自請撤回聲明欄:
◎請於「本申請案自請撤回」項目打V註記,並於申請人(代表人)處簽章。
◎如有其他有關自請撤回聲明事項,請於「其他聲明事項欄」敘明。
四、附送書件:(提出紙本申請時,所附之附件,請於該項文件前□框格內打V註記。)
1、代理人委任書:
(1)如非原申請案代理人,請檢附委任書(委任書為外文者,應另檢附中譯本)。
(2)如設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一份;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代理人辦理之。如係外文者應檢送中文譯本。
(3)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申請人在臺灣地區有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商標及辦理有關事項,得由申請人自行辦理,毋庸委任代理人辦理。
(4)委任書正本已提交商標專責機關者;其後於該委任範圍內之個別程序應檢附之委任書,得以影本代之;但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檢附委任關係存續之證明文件。影本提出時應聲明與正本無異及正本所附之案號。
2、身分證明文件:註冊申請案自請撤回申請書須蓋用原註冊申請案留存印章,原留存印章不符者:
1.個人、工廠或行號等,應檢附個人或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並填具具結書。
2.公司或其他法人,應檢附主管機關印鑑證明,無印鑑證明者,填具具結書。
3、其他證明文件。
五、列印申請書後以人工方式送件:
1、依照以上步驟填具申請書相關資料後,預覽填寫完成之申請書內容,產生PDF檔。
2、在PDF檔上方工具列,選擇「印表機圖示」的列印功能,列印出紙本後,並附上相關附件及簽章,即可親自至本局臨櫃或郵寄送件。
六、簽章及具結:
1、商標申請案件未委任代理人者:
◎請於「本申請書所填寫之資料係為真實」項目打V註記,並於申請人(代表人)處簽章。
2、商標申請案件有委任代理人者:
◎可就「本申請書所填寫之資料係為真實」或「本申請書所填寫之資料確係申請人提供,且據申請人稱:該等資料均為真實」項目擇一打V註記。
◎選擇於「本申請書所填寫之資料係為真實」項目打V註記者,申請人請於申請人(代表人)處簽章,申請人如為法人須加蓋代表人印章或簽名。
◎選擇於「本申請書所填寫之資料確係申請人提供,且據申請人稱:該等資料均為真實」項目打V註記者,代理人請於代理人簽章處簽章,惟委任書必須有申請人簽章。
八、申請規費:
◎申請註冊申請案自請撤回無需繳納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