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標章註冊申請須知
線上填寫申請書紙本送件
*送件類別:點選「紙本送件」。
* 事務所或申請人案件編號:為事務所或申請人內部管理使用的編號,無則免填。
* 具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它團體,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統一編號者,方能使用線上填寫申請書列印紙本送件功能;如未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之本國法人或外國法人則須註冊成為本局電子申請之會員,註冊成為會員後,取得本局編給之識別代碼,始可使用線上填寫申請書列印紙本送件功能;本國法人或外國法人無統一編號也未成為本局電子申請之會員,無法使用線上填寫申請書列印紙本送件功能。
* 凡具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它團體為表彰其組織或會籍,欲專用標章者,應申請註冊為團體標章。申請團體標章者,請使用本書表。
一、團體標章圖樣:
1、標章名稱欄:
◎標章名稱應與所申請註冊之標章圖樣相符;標章權以請准註冊之標章圖樣為限,未載入圖樣中之標章名稱,不受商標法之保護。所載之標章名稱,請以正體字(繁體)中文、英文或日文書寫。標章名稱寫法,請參閱後附案例1至3。
標章名稱填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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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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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圖樣顏色欄:
◎標章圖樣全部為墨色者,應勾選墨色欄框;標章圖樣全部為彩色者或其中部分有彩色者,應勾選彩色欄框,如係顏色標章,請另填寫顏色標章註冊申請書辦理之。
3、聲明不專用欄:
◎商標法第80條準用商標法第19條規定:團體標章包含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之文字、圖形、記號、顏色或立體形狀,若刪除該部分則失其標章圖樣之完整性,而經申請人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者,得以該標章申請註冊。但應聲明該部分與整體圖樣分離時,不得單獨主張專用權。
◎標章圖樣中之文字、圖形、記號、顏色或立體形狀,符合前述規定者,請填寫於:「 」不在專用之列。請參閱後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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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圖樣分析欄:
(1)為提升審查資料之精確性及加速審查之效率,請務必填寫圖樣分析資料。
(2)圖樣分析資料欄位,請依圖樣中所組成中文、外文、圖形或記號,一一填寫。
◎語文別:依據圖樣中之語文別填寫,如英文、德文、日文、法文等。
◎中文字義:字典可查到的字義;如為自創字,請填寫「無義」或「自創字」。
◎圖形:請用文字描述。如兩隻獅子站在地球上之組合圖。
◎記號:如阿拉伯數字等。
請參閱填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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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部分:第一夫人 外文部分:FIRST LADY 語文別:英文 中文字義:第一夫人 圖形:頭戴帽子的女人圖
記號: |
二、優先權:
優先權聲明欄:
(1)依商標法第4條規定主張優先權者,請於優先權欄位載明在外國之申請日(換算為國曆日期)及受理該申請之國家;未於申請時提出聲明,喪失優先權。
(2)在與我國未訂有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申請註冊之案件,依法不得為主張優先權之依據。
(3)未附優先權證明文件者,請於申請日次日起3個月內檢送,逾期即喪失優先權。
(4)未主張優先權者,此處免填。
三、申請人/代理人:
1、申請人基本資料:應填寫申請人國籍、身分種類、ID、名稱、代表人姓名、住居所或營業所地址(務請詳填鄉、鎮、市、區)、聯絡電話及分機(俾利聯絡)、傳真、E-MAIL。
(1)國籍欄:申請人國籍區分為「中華民國」、「大陸地區」與「外國籍」;「大陸地區人民」者,需再勾選「大陸、香港或澳門」;「外國籍」者,請填上國家名稱,如美國、英國、日本、法國等。
(2)身分種類:
◎凡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它團體,為表彰其組織或會籍欲專用標章者,應申請註冊為團體標章。故團體標章之申請人,以具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它團體為限。
(3)ID欄:
◎具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它團體,如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請填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統一編號;如未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之本國法人或外國法人須註冊成為本局電子申請之會員,註冊成為會員後,請填寫本局編給之識別代碼,本國法人或外國法人無統一編號也未成為本局電子申請之會員,無法使用線上填寫申請書列印紙本送件功能。
(4)名稱(中文)/(英文)欄:(具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它團體名稱欄)
◎申請人不論為本國或外國之具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它團體,均請務必填寫中、英文名稱;中文請以中文繁體標準字體正楷填寫,不得書寫簡體字,外文請統一以英文填寫,且其英文字體應以大寫為之;如有間隔須以一「半形空白」取代。
◎前述資料將公告於商標公報及加註於註冊證上,並提供檢索申請人中英文名稱之用。
◎書寫外國人中文名稱,請於名稱前加註國名別。
例如:美商美國石油公會、日商東京電器發明協會、新加坡商人類價值教育協會、西班牙商寶石鑑定協會。
◎大陸地區申請人中文名稱,系統將於列印時在名稱前加註「大陸地區」。香港地區申請人中文名稱,系統將於名稱前加註「香港」。澳門地區申請人中文名稱,系統將於名稱前加註「澳門」。
(5)代表人(中文)/(英文)欄:
請填寫公司、行號等組織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6)請填寫聯絡人姓名及電話分機,俾利聯絡。
(7)地址(中文)/(英文)欄:
◎請填寫申請人中英文地址;本國申請人中文地址請務必填寫(鄉、鎮、市、區)及郵遞區號。
(8)請務必留下聯絡電話及分機、傳真,俾便聯絡。另為方便本局建構電子化申請,請填寫電子信箱帳號。
(9)本案嗣後來文時,申請人已註冊成為本局電子申請會員,地址如有變更,應先修改會員註冊/登錄之登錄資料。
2、代理人基本資料(本案有委任代理人者,始須填寫):應填寫ID、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及分機、傳真、E-MAIL。
(1)「ID」欄:即填代理人之身份證字號。
(2)姓名欄:應填寫代理人中文姓名;姓與名應分別填寫。代理人之外文姓名應以英文書寫為限。
(3)地址即填代理人之營業所(即文件送達所)。
(4)請填聯絡人姓名及電話分機、傳真、E-MAIL,俾利聯絡。
(5)「代理人」為2人以上者,請以新增方式編輯另一位代理人資料。
(6)申請商標註冊得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
(7)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商標註冊應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
(8)商標代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並以自然人具名代理。
(9)有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影像檔。委任書係為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影像檔,但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檢附委任關係存續之紙本證明文件。
(10)委任書正本已提交商標專責機關者;其後於該委任範圍內之個別程序應檢附之委任書,得以影本代之,但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檢附委任關係存續之證明文件;影本提出時應聲明與正本無異及正本所附之案號。
(11)公司員工基於職務為公司辦理商標註冊申請,不用填寫代理人欄位。
四、團體標章表彰之內容:
表彰之內容欄:
(1)商標法第75條規定:團體標章之使用,指為表彰團體或其會員身分,而由團體或其會員將標章標示於相關物品或文書上。
(2)團體標章表彰內容為:表彰申請人之組織或會員之會籍。
例如:申請人如為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時,寫「表彰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之組織或會員之會籍」;
例如: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時,寫「表彰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之組織或社員之社籍」。
(3)如有問題請洽電:(02)23767570服務台或上網查詢,網址:http://tmsearch.tipo.gov.tw/TIPO_DR/index.jsp
五、備註:
備註欄:
◎若申請中商標/團體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註冊申請案件,需俟相關爭議案確定後,再行審理者,請於備註欄以英文字母「V」於 內勾選,並填寫其相關申請或註冊號數。
六、附送書件:
虛框線標章圖樣黏貼欄:
◎標章註冊申請書未載明標章圖樣,以其補正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虛框線內請黏貼標章圖樣一張,標章權以此黏貼之圖樣為準,務必正確。
◎標章圖樣應清晰可辨,長寬為5-8公分,並以堅韌光潔之紙料為之(例如影印紙),請勿使用相片紙,以免褪色或無法黏貼於註冊證。
◎另請於附表「浮貼」標章圖樣5張,如係以彩色圖樣申請註冊者,應另再「浮貼」清晰之黑白圖樣2張。
其他附件欄:(提出紙本申請時,所附之附件,請於該項文件前□框格內打V註記。)
1、附表(浮貼5張標章圖樣,長寬為5-8公分,彩色者應另檢附黑白圖樣2張)。
2、優先權證明文件:經該國政府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並附中譯文。
3、申請人具法人資格之證明文件(指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立案登記並依法向該管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申請人為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法人者,應附法人登記證照,該證照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應經行政院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4、代理人委任書。
(1)如設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一份;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代理人辦理之。如係外文者應檢送中文譯本。
(2)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申請人在臺灣地區有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商標及辦理有關事項,得由申請人自行辦理,毋庸委任代理人辦理。
(3)委任書正本已提交商標專責機關者;其後於該委任範圍內之個別程序應檢附之委任書,得以影本代之;但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檢附委任關係存續之證明文件。影本提出時應聲明與正本無異及正本所附之案號。
5、團體標章使用規範書(含申請人成員資格及控制團體標章之使用方式)。標章使用規範書,應載明:
(1)申請人成員資格:指團體之組織章程等有規範加入團體成為成員資格之要件。
(2)控制團體標章之使用方式:如正式入會後才可使用;停權或違反團體規定時不得使用;退會或開除會籍時不得使用;違反使用規定如何處罰等。
6、其他證明文件。
七、列印申請書後以人工方式送件:
1、依照以上步驟填具申請書相關資料後,預覽填寫完成之申請書內容,產生PDF檔。
2、在PDF檔上方工具列,選擇「印表機圖示」的列印功能,列印出紙本後,並附上相關附件及簽章,即可親自至本局臨櫃或郵寄送件。
八、簽章及具結:
1、標章申請案件未委任代理人者:
◎請於「本申請書所填寫之資料係為真實」項目打V註記,並於申請人(代表人)處簽章。
2、標章申請案件有委任代理人者:
◎可就「本申請書所填寫之資料係為真實」或「本申請書所填寫之資料確係申請人提供,且據申請人稱:該等資料均為真實」項目擇一打V註記。
◎選擇於「本申請書所填寫之資料係為真實」項目打V註記者,申請人請於申請人(代表人)處簽章,申請人如為法人須加蓋代表人印章或簽名。
◎選擇於「本申請書所填寫之資料確係申請人提供,且據申請人稱:該等資料均為真實」項目打V註記者,代理人請於代理人簽章處簽章,惟委任書必須有申請人簽章。
九、申請規費:
1、申請規費新台幣5000元整。
2、繳費方式:
(1)現金:限臨櫃繳納,不可郵寄。
(2)轉帳(ATM、網路ATM、網路轉帳)、電匯或至合作金庫銀行任一分行填寫「聯行存款憑條」存款繳納:請務必使用本局繳費單上提供之繳費帳號繳費,以利本局對帳。
(3)票據:限即期票據(支票、匯票、銀行本票)、受款人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並請記載「禁止背書轉讓」。
(4)郵政劃撥:劃撥帳號00128177、戶名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劃撥單通訊欄請加註「商標註冊案」、「申請人名稱」、「商標名稱」、「聯絡電話」等項目(俾便聯絡),本劃撥帳號請勿以電匯或轉帳方式辦理。寄件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二段185號3樓。
(5)約定帳號自動扣款:繳款人可利用在金融機構之存款帳號,填妥「全國性繳費(稅)業務授權轉帳繳款申請書」寄(送)本局轉送開戶銀行進行核驗手續,經開戶銀行核驗通過並通知本局後,即可使用該約定帳號自動扣款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