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色證明標章註冊申請須知

線上填寫申請書紙本送件

*送件類別:點選「紙本送件」。

* 事務所或申請人案件編號:為事務所或申請人內部管理使用的編號,無則免填。

* 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須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統一編號,方能使用線上填寫申請書列印紙本送件功能;如未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則須註冊成為本局電子申請之會員,註冊成為會員後,取得本局編給之識別代碼,始可使用線上填寫申請書列印紙本送件功能;「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無統一編號也未成為本局電子申請之會員,無法使用線上填寫申請書列印紙本送件功能。

* 凡提供知識或技術,以標章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或其他事項,欲專用其顏色標章者,應申請註冊為顏色證明標章。

* 所稱顏色標章,係指以顏色使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之全部或一部分或營業相關物品者而言。

* 顏色標章指定使用於2以上之商品/服務者,應依下列情形提出申請:

1、使用型態相同者,得描述其中一種商品/服務之使用態樣,提出一件標章之申請。

2、使用型態不同者,應提出不同標章之申請。

一、證明標章圖樣:

1、標章名稱欄:

◎標章名稱應與所申請註冊之標章圖樣相符;標章權以請准註冊之標章圖樣為限,未載入圖樣中之標章名稱,不受商標法之保護。所載之標章名稱,請以正體字(繁體)中文、英文或日文書寫。

 

2、圖樣顏色欄:

◎顏色標章圖樣顏色為彩色。

 

3、聲明不專用欄:

◎商標法第80條準用商標法第19條規定:標章包含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之文字、圖形、記號、顏色或立體形狀,若刪除該部分則失其標章圖樣之完整性,而經申請人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者,得以該標章申請註冊。但應聲明該部分與整體圖樣分離時,不得單獨主張專用權。

◎標章圖樣中之文字、圖形、記號、顏色或立體形狀,符合前述規定者,請填寫於:「  」不在專用之列。請參閱後附案例。

 

4、標章圖樣描述:

◎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申請註冊顏色標章者,應於申請書中聲明,並載明該顏色及相關說明。前項標章,得以虛線表現實際使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之方式、位置或內容態樣。前項虛線部分,不屬於顏色標章之一部分。

◎    請詳細填寫顏色標章實際使用於指定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或其他營業相關物品上之態樣(如顏色實際標示之特殊方式、位置、內容;亦得以實物、照片或型錄為說明)以及實際顏色(如色彩種類、明度、漸層等)之說明。

◎    顏色標章使用於液狀或粉狀商品,若從包裝、容器外觀可明顯辨識者,亦適用顏色標章之申請。

 

顏色證明標章填寫案例:

本件為顏色證明標章,圖樣上虛線部分容器之形狀不屬於商標之一部分;其顏色為紅、白、藍三色由上而下,水平式律動性條紋,並採固定比例6:4:15分布於商品容器表面。

(一)

描述: 描述: 描述: https://tiponet.tipo.gov.tw/S040/help/32d.files/image001.jpg

 

本件為顏色證明標章;圖樣上虛線部分之形狀不屬於商標之一部分;其顏色為銅、黑二色組合置於圓柱體上,銅色於上,黑色位於其下。

(二)

描述: 描述: 描述: https://tiponet.tipo.gov.tw/S040/help/32d.files/image002.jpg

 

 二、優先權:

優先權聲明欄:

(1)依商標法第4條規定主張優先權者,請於優先權欄位載明在外國之申請日(換算為國曆日期)及受理該申請之國家;未於申請時提出聲明,喪失優先權。

(2)在與我國未訂有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申請註冊之案件,依法不得為主張優先權之依據。

(3)未附優先權證明文件者,請於申請日次日起3個月內檢送,逾期即喪失優先權。

(4)未主張優先權者,此處免填。

 

 三、申請人/代理人:

1、申請人基本資料:應填寫申請人國籍、身分種類、ID、名稱、代表人姓名、住居所或營業所地址(務請詳填鄉、鎮、市、區)、聯絡電話及分機(俾利聯絡)、傳真、E-MAIL。

(1)國籍欄:申請人國籍區分為「中華民國」、「大陸地區」與「外國籍」;「大陸地區人民」者,需再勾選「大陸、香港或澳門」;「外國籍」者,請填上國家名稱,如美國、英國、日本、法國等。

(2)身分種類:

◎證明標章之申請人,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

(3)ID欄:

◎「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如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請填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統一編號;如未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須註冊成為本局電子申請之會員,註冊成為會員後,請填寫本局編給之識別代碼,「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無統一編號也未成為本局電子申請之會員,無法使用線上填寫申請書列印紙本送件功能。

(4)名稱(中文)/(英文)欄:(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名稱欄)

◎申請人不論為本國或外國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均請務必填寫中、英文名稱;中文請以中文繁體標準字體正楷填寫,不得書寫簡體字,外文請統一以英文填寫,且其英文字體應以大寫為之;如有間隔須以一「半形空白」取代。

◎前述資料將公告於商標公報及加註於註冊證上,並提供檢索申請人中英文名稱之用。

◎書寫外國人中文名稱,請於名稱前加註國名別。

例如:美商美國石油公會、日商東京電器發明協會、新加坡商人類價值教育協會、西班牙商寶石鑑定協會。

◎大陸地區申請人中文名稱,系統將於列印時在名稱前加註「大陸地區」。香港地區申請人中文名稱,系統將於名稱前加註「香港」。澳門地區申請人中文名稱,系統將於名稱前加註「澳門」。

(5)代表人(中文)/(英文)欄:

請填寫公司、行號等組織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6)請填寫聯絡人姓名及電話分機,俾利聯絡。

(7)地址(中文)/(英文)欄:

◎請填寫申請人中英文地址;本國申請人中文地址請務必填寫(鄉、鎮、市、區)及郵遞區號。

(8)請務必留下聯絡電話及分機、傳真,俾便聯絡。另為方便本局建構電子化申請,請填寫電子信箱帳號。

(9)本案嗣後來文時,申請人已註冊成為本局電子申請會員,地址如有變更,應先修改會員註冊/登錄之登錄資料。

 

2、代理人基本資料(本案有委任代理人者,始須填寫):應填寫ID、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及分機、傳真、E-MAIL。

(1)「ID」欄:即填代理人之身份證字號。

(2)姓名欄:應填寫代理人中文姓名;姓與名應分別填寫。代理人之外文姓名應以英文書寫為限。

(3)地址即填代理人之營業所(即文件送達所)。

(4)請填聯絡人姓名及電話分機、傳真、E-MAIL,俾利聯絡。

(5)「代理人」為2人以上者,請以新增方式編輯另一位代理人資料。

(6)申請商標註冊得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

(7)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商標註冊應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

(8)商標代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並以自然人具名代理。

(9)有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影像檔。委任書係為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影像檔,但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檢附委任關係存續之紙本證明文件。

(10)委任書正本已提交商標專責機關者;其後於該委任範圍內之個別程序應檢附之委任書,得以影本代之,但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檢附委任關係存續之證明文件;影本提出時應聲明與正本無異及正本所附之案號。

(11)公司員工基於職務為公司辦理商標註冊申請,不用填寫代理人欄位。

 

四、標章證明標的及內容:

商標法第73條規定:證明標章之使用,指證明標章權人為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或其他事項之意思,同意其於商品或服務之相關物品或文書上,標示該證明標章者。

1、證明標的欄:請於「商品」或「服務」勾選其一表示。例如:(1)證明「有機農產品」符合標準,請勾選「商品」為證明標的。(2)證明「提供之商業管理服務」符合標準,請勾選「服務」為證明標的。

 

2、證明內容欄:(證明標章表彰之內容)

例如:*證明有機農產品(含穀類、豆類、茶葉、蔬果、水果、保健植物、藻類、水產品、肉品、奶品、蛋品等)及其各類加工食品符合本協會「中華有機農業實施準則」之標準。

*證明豬肉製品的包裝和經銷符合美國國家豬肉製造者協會所製定之標準。

*證明產品中之黏核桃係產於美國加利福尼亞州,並證明美國加利福尼亞州黏核桃及混合水果皆依申請人制定之品質標準於加利福尼亞州包裝。

*證明提供之商業管理服務,符合加拿大標準協會之標準。

◎    如有問題請洽電(02)23767570服務台或上網查詢,網址:

 http://tmsearch.tipo.gov.tw/TIPO_DR/index.jsp

 

填寫案例

 

案例(1):池上米 池上鄉 CHIH SHANG TOWNSHIP 及圖

描述: 描述: 描述: https://tiponet.tipo.gov.tw/S040/help/31d.files/image007.jpg

證明標的:商品

證明內容:

本標章係由台東縣池上鄉公所授權之人使用,茲證明其製造行銷之「池上米」係產自台東縣池上鄉,且其品質符合證明人「申請『池上米』良質米標誌規範」之標準。

 

 案例(2):台灣省養蜂協會標章 (3D)

描述: 描述: 描述: https://tiponet.tipo.gov.tw/S040/help/31d.files/image008.jpg

證明標的:商品

證明內容:

本標章係由證明人授權之人使用,茲證明其製造、行銷之「蜂蜜、蜂王乳、蜂花粉」商品品質符合證明人規範之要求。

 

 

 案例(3):旅館業專用標識

描述: 描述: 描述: https://tiponet.tipo.gov.tw/S040/help/31d.files/image009.jpg

證明標的:服務

證明內容:

本標章係由證明人授權之人使用,茲證明其旅館業之設置、經營規模及有關設備設施等符合「發展觀光條例」、「旅館業管理規則」之規範。

 

 五、備註:

備註欄:

◎若申請中商標/團體商標/證明標章註冊申請案件,需俟相關爭議案確定後,再行審理者,請於備註欄以英文字母「V」於  內勾選,並填寫其相關申請或註冊號數。

 

六、附送書件:(提出紙本申請時,所附之附件,請於該項文件前□框格內打V註記。)

虛框線標章圖樣黏貼欄:

◎標章註冊申請書未載明標章圖樣,以其補正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虛框線內請黏貼標章圖樣一張,標章權以此黏貼之圖樣為準,務必正確。

◎標章圖樣應清晰可辨,長寬為5-8公分,並以堅韌光潔之紙料為之(例如影印紙),請勿使用相片紙,以免褪色或無法黏貼於註冊證。

◎另請於附表「浮貼」標章圖樣5張,如係以彩色圖樣申請註冊者,應另再「浮貼」清晰之黑白圖樣2張。

 

其他附件欄:(提出紙本申請時,所附之附件,請於該項文件前□框格內打V註記。)

1、附表(浮貼5張標章圖樣,長寬為5-8公分,彩色者應另檢附黑白圖樣2張)。

2、優先權證明文件:經該國政府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並附中譯文。

3、申請人為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之身分證明文件:指法人、團體、政府機關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申請人為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者亦同;大陸地區申請人檢附之證明文件,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應經行政院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4、申請人得為證明之資格或能力之文件:指申請人本身之營業範圍、職掌、人員、組織、技術、設備、財務等,足以為證明之資格或能力。

5、代理人委任書。

(1)如設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一份;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代理人辦理之。如係外文者應檢送中文譯本。

(2)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申請人在臺灣地區有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商標及辦理有關事項,得由申請人自行辦理,毋庸委任代理人辦理。

(3)委任書正本已提交商標專責機關者;其後於該委任範圍內之個別程序應檢附之委任書,得以影本代之;但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檢附委任關係存續之證明文件。影本提出時應聲明與正本無異及正本所附之案號。

6、標示標章之條件及控制標章之使用方式。請以書面檢附,內容應包括:(1)標示標章之條件:指要符合某種標準、水準、程度、品質、性質、產地等才可使用本證明標章。(2)控制標章使用之方式:指符合標示標章之條件,經核准者才可使用;定期及不定期檢查之方式;商品或服務經確認不符合標示條件者,不得再使用,及其他相關規定。

7、申請人不以本標章從事商品之製造、行銷或服務提供之聲明:指申請人不得以相同或近似於顏色商標、商標、或團體標章之圖樣申請註冊,若已申請註冊者,應自請撤銷。且申請人不得產銷或提供所證明之商品或服務,並應檢具聲明書聲明不以本標章從事商品之製造、行銷或服務提供,加蓋申請人及代表人章。

8、顏色證明標章已取得識別性之具體事證:顏色標章應具有識別性。如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營業上商品之識別標識者,應於申請時檢具實際使用資料證明之。

9、其他證明文件。

 

七、列印申請書後以人工方式送件:

1、依照以上步驟填具申請書相關資料後,預覽填寫完成之申請書內容,產生PDF檔。

2、在PDF檔上方工具列,選擇「印表機圖示」的列印功能,列印出紙本後,並附上相關附件及簽章,即可親自至本局臨櫃或郵寄送件。

 

八、簽章及具結:

1、標章申請案件未委任代理人者:

◎請於「本申請書所填寫之資料係為真實」項目打V註記,並於申請人(代表人)處簽章。

2、標章申請案件有委任代理人者:

◎可就「本申請書所填寫之資料係為真實」或「本申請書所填寫之資料確係申請人提供,且據申請人稱:該等資料均為真實」項目擇一打V註記。

◎選擇於「本申請書所填寫之資料係為真實」項目打V註記者,申請人請於申請人(代表人)處簽章,申請人如為法人須加蓋代表人印章或簽名。

◎選擇於「本申請書所填寫之資料確係申請人提供,且據申請人稱:該等資料均為真實」項目打V註記者,代理人請於代理人簽章處簽章,惟委任書必須有申請人簽章。

 

九、申請規費:

1、申請規費新台幣5000元整。

2、繳費方式:

(1)現金:限臨櫃繳納,不可郵寄。

(2)轉帳(ATM、網路ATM、網路轉帳)、電匯或至合作金庫銀行任一分行填寫「聯行存款憑條」存款繳納:請務必使用本局繳費單上提供之繳費帳號繳費,以利本局對帳。

(3)票據:限即期票據(支票、匯票、銀行本票)、受款人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並請記載「禁止背書轉讓」。

(4)郵政劃撥:劃撥帳號00128177、戶名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劃撥單通訊欄請加註「商標註冊案」、「申請人名稱」、「商標名稱」、「聯絡電話」等項目(俾便聯絡),本劃撥帳號請勿以電匯或轉帳方式辦理。寄件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二段185號3樓。

(5)約定帳號自動扣款:繳款人可利用在金融機構之存款帳號,填妥「全國性繳費(稅)業務授權轉帳繳款申請書」寄(送)本局轉送開戶銀行進行核驗手續,經開戶銀行核驗通過並通知本局後,即可使用該約定帳號自動扣款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