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體團體商標註冊申請須知
線上填寫申請書電子送件
*送件類別:點選「電子送件」。
* 事務所或申請人案件編號:為事務所或申請人內部管理使用的編號,無則免填。
* 使用線上填寫申請書電子送件功能,須先完成以下步驟:
1. 製作簽章影像檔或取得電子憑證:(1)製作簽章影像檔:線上電子送件,須先將申請人或代理人簽章製作成影像檔。(2)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它團體,需取得本局認可之憑證機構所發給之電子憑證。代理人須取得內政部自然人憑證或取得本局認可之憑證機構所發給之電子憑證。
2.申請成為「商標電子送件申請人」:(1)至本局e網通入口網站「會員註冊/登錄」完成電子約定。(2)選擇註冊成為「商標申請人」。(3)填寫申請人基本資料。(填寫外國人中文名稱,請於名稱前加註國名別。例如:美商美國石油公會、日商東京電器發明協會。)(4)匯入電子憑證。(5)匯入簽章影像檔。
3.會員註冊完成取得識別代碼(ID):(1)法人、團體為營利事業統一證號。(3)無統一編號之公會、協會或其它團體、外國法人為本局另外編給識別代碼。
4.製作商標圖樣電子檔:(1)製作長寬5-8公分商標紙本圖樣。(2)將紙本商標圖樣放入影像掃描器。(3)調整掃描解析度為300dpi。(4)開始掃描。(5)擷取商標圖樣大小之影像。(6)選擇存成.jpg或.tif檔。(7)商標圖樣電子檔製作完成。
* 凡具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它團體,欲表彰該團體之成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並得藉以與他人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欲專用立體商標者,應申請註冊為立體團體商標。
* 所稱立體團體商標,係指足使相關消費者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立體形狀。(一)商品之形狀或其包裝容器者,例如:特殊形狀飲料瓶、香水瓶。(二)商品或商品包裝容器以外的立體形狀、服務場所之裝潢設計者,例如:立於汽車引擎蓋上之黑豹立體形狀。
一、商標圖樣:
1、商標名稱欄:
◎商標名稱應與所申請註冊之商標圖樣相符;商標權以請准註冊之商標圖樣為限,未載入圖樣中之商標名稱,不受商標法之保護。所載之商標名稱,請以正體字(繁體)中文、英文或日文書寫。
2、圖樣顏色欄:
◎商標圖樣全部為墨色者,應勾選墨色欄框;商標圖樣全部為彩色者或其中部分有彩色者,應勾選彩色欄框,如係顏色商標,請另填寫顏色商標註冊申請書辦理之。
3、聲明不專用欄:
◎商標法第19條規定:商標包含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之文字、圖形、記號、顏色或立體形狀,若刪除該部分則失其商標圖樣之完整性,而經申請人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者,得以該商標申請註冊。但應聲明該部分與整體圖樣分離時,不得單獨主張專用權。
◎商標圖樣中之文字、圖形、記號、顏色或立體形狀,符合前述規定者,請填寫於:「 」不在專用之列。
◎圖樣應以實線將商品或其包裝、容器、設計外觀以立體圖表現出來,若為彩色者應於適當部分施以使用顏色;如特殊設計僅係產品或包裝容器之一部分,應以虛線將該商品實物描繪出來,並聲明該虛線之部分不專用。例如:立於汽車引擎蓋上之黑豹立體形狀,其汽車車體部份應以虛線表示,黑豹立體形狀應以實線表示,並聲明該虛線之部分不專用。
4、商標圖樣描述:
◎請詳細說明立體商標實際使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之方式、位置、內容態樣,及申請註冊所欲保護的內容。
◎例如:(一)商品之形狀或其包裝容器者:本件為立體商標,係由香水或古龍水之瓶子及瓶蓋之外型所構成,兩者從上往下看均有一個「V」字型。(二)非商品之形狀或其包裝容器者:本件為立體商標,如申請書所附之商標圖樣所示,係由公雞之立體形狀使用於汽車之車頂所構成,其中汽車形狀部分係以虛線描繪。
立體商標填寫案例:
(一)
本件立體商標係由球狀糖果以金黃色包裝紙之包裝圖,再以咖啡色包裝紙為底,有一白色橢圓形標籤置於糖果頂端中央,並含外文 "FERRERO ROCHER"等字樣,而橢圓形則採以金黃色、白色及紅色線條之輪廓所構成。 |
(二)
本件立體商標,如申請書中之圖樣所示,係由穿著防塵衣造型之娃娃形狀之外型所構成。 |
二、優先權:
優先權聲明欄:
(1)依商標法第4條規定主張優先權者,請於優先權欄位載明在外國之申請日(換算為國曆日期)及受理該申請之國家;未於申請時提出聲明,喪失優先權。
(2)在與我國未訂有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申請註冊之案件,依法不得為主張優先權之依據。
(3)未附優先權證明文件者,請於申請日次日起3個月內檢送,逾期即喪失優先權。
(4)未主張優先權者,此處免填。
(5)優先權證明文件除以附送書件檢送電子影像檔外,須另外郵寄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俾利認定優先權聲明。
三、申請人/代理人:
1、申請人基本資料:應填寫申請人國籍、身分種類、ID、名稱、聯絡人電話及分機(俾利聯絡)。
(1)國籍欄:申請人國籍區分為「中華民國」、「大陸地區」與「外國籍」;「大陸地區人民」者,需再勾選「大陸、香港或澳門」;「外國籍」者,請填上國家名稱,如美國、英國、日本、法國等。
(2)身分種類:
◎凡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它團體,為表彰該團體之成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並得藉以與他人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欲專用商標者,應申請註冊為團體商標。故團體商標之申請人,以具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它團體為限。
(3)ID欄:
◎是各類申請人等在本局登錄時取得之識別代碼,應填寫與會員註冊/登錄之資料相同。(具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它團體,如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ID為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統一編號;如未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之本國法人或外國法人註冊成為本局電子申請之會員後,本局將編給之識別代碼。)
(4)名稱(中文)/(英文)欄:(具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它團體名稱欄)
◎應填寫與會員註冊/登錄之資料相同。
◎申請人不論為本國或外國之具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它團體,均請務必填寫中、英文名稱;中文請以中文繁體標準字體正楷填寫,不得書寫簡體字,外文請統一以英文填寫,且其英文字體應以大寫為之;如有間隔須以一「半形空白」取代。
◎前述資料將公告於商標公報及加註於註冊證上,並提供檢索申請人中英文名稱之用。
◎書寫外國人中文名稱,請於名稱前加註國名別。
例如:美商美國石油公會、日商東京電器發明協會、新加坡商人類價值教育協會、西班牙商寶石鑑定協會。
◎大陸地區申請人中文名稱,系統將於列印時在名稱前加註「大陸地區」。香港地區申請人中文名稱,系統將於名稱前加註「香港」。澳門地區申請人中文名稱,系統將於名稱前加註「澳門」。
(5)請填寫聯絡人姓名及電話分機,俾利聯絡。
(6)本案嗣後來文時,申請人地址如有變更,應修改會員註冊/登錄之登錄資料。
(7)申請書應使用申請人之電子憑證或簽章影像檔進行簽章;另委任有多位商標代理人者,得僅使用一位代理人之電子憑證或簽章影像檔進行簽章。
2、代理人基本資料(本案有委任代理人者,始須填寫):應填寫ID、姓名、聯絡人姓名電話及分機 (俾利聯絡)。
(1)先申請成為「商標電子送件代理人」:(1)至本局e網通入口網站「會員註冊/登錄」完成電子約定。(2)選擇註冊成為「商標代理人」。(3)填寫代理人基本資料。(4)匯入電子憑證。(5)匯入簽章影像檔。
(2)「ID」欄:是代理人在本局登錄時取得之識別代碼,應填寫與會員註冊/登錄之資料相同(即代理人之身分證字號)。
(3)姓名欄:應填寫與會員註冊/登錄之資料相同。
(4)請填聯絡人姓名及電話分機,俾利聯絡。
(5)「代理人」為2人以上者,請以新增方式編輯另一位代理人資料。
(6)申請商標註冊得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
(7)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商標註冊應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
(8)商標代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並以自然人具名代理。
(9)有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影像檔。委任書係為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影像檔,但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檢附委任關係存續之紙本證明文件。
(10)委任書正本已提交商標專責機關者;其後於該委任範圍內之個別程序應檢附之委任書,得以影本代之,但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檢附委任關係存續之證明文件;影本提出時應聲明與正本無異及正本所附之案號。
(11)公司員工基於職務為公司辦理商標註冊申請,不用填寫代理人欄位。
四、指定使用商品/服務類別及名稱:
1、指定使用商品/服務類別欄:
(1)商品/服務類別欄中,請就指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至45類填寫,並得以一案多類商品或服務提出申請。
(2)商品/服務類別,請參考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及「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填寫。
2、指定使用商品/服務名稱欄:有三種不同填寫方式:
(1)組群查詢:先選擇「組群」,如果組群內有「小類組」,選擇小類組後,再選擇「商品(服務)」,在商品(服務)欄內,選擇指定商品。商品(服務)欄內所有商品,均為「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所載之名稱,請盡量指定本局所列參考名稱,可加速審查時程。
(2)商品檢索:先選擇檢索方式「依商品名稱」或「依商品代碼」,再輸入所檢索的「該類商品名稱」或「該類商品代碼」;檢索結果出現後,即可點選正確之指定商品名稱。檢索結果欄內所有商品,均為本「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所載之名稱,請盡量指定本局所列參考名稱,可加速審查時程。
(3)自行填寫: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名稱,並不在本局所列參考名稱之內,申請人可自行填寫商品或服務名稱及商品代碼。由於該商品或服務名稱不是「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所載之名稱,請檢送商品型錄及商品功能或材質等相關說明資料供審酌。
◎所指定之商品名稱應具體明確,不得以概括性之語句,如「及不屬別類之一切商品」或「及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等字樣提出申請。
◎請具體列舉商品/服務名稱,不得填寫『及不屬別類之一切商品』或『及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否則無法取得申請日。
◎有關商品類別、名稱與商品組群碼,如有問題請洽電(02)23767570服務台或上網查詢,網址:http://tmsearch.tipo.gov.tw/TIPO_DR/index.jsp
五、備註:
備註欄:
◎若申請中商標/團體商標/證明標章註冊申請案件,需俟相關爭議案確定後,再行審理者,請於備註欄以英文字母「V」於 內勾選,並填寫其相關申請或註冊號數。
六、附送書件:
商標圖樣欄:
1、主要立體圖欄:
◎商標註冊申請書未匯入商標圖樣電子檔,無法電子送件。
◎框線內請匯入商標之主要立體圖樣,該立體圖樣應選擇最足以表現本商標圖樣之視圖。
◎商標圖樣電子檔,應清晰可辨,解析度300dpi,長寬為5-8公分紙本掃描而成,檔案格式限於*.jpg、*.tif。
◎製作標準商標圖樣電子檔,步驟如下:(1)製作長寬5-8公分商標紙本圖樣。(2)將紙本商標圖樣放入影像掃描器。(3)調整掃描解析度為300dpi。(4)開始掃描。(5)擷取商標圖樣大小之影像。(6)選擇存成.jpg或.tif檔。(7)商標圖樣電子檔製作完成。
2、其他角度商標圖樣欄:
◎框線計有6個,圖樣(一)主要立體圖影像檔,圖樣(二)∼(六)請匯入5張以下不同角度相同比例之視圖影像檔。審查以匯入之圖樣為準,務必正確。
◎商標圖樣電子檔,應清晰可辨,解析度300dpi,長寬為5-8公分紙本掃描而成,檔案格式限於*.jpg、*.tif。
◎案例:香水瓶
(一)主要立體圖 (二)其他角度圖 (三)其他角度圖 (四)其他角度圖
其他附件欄:
1、匯入附送書件影像檔,附加影像檔時,請於附件表中選擇或填入附件名稱,再點選「瀏覽」,選擇正確影像檔後,即可匯入附件影像檔,可供附加之檔案格式(*.pdf、*.jpg、*.tif、*.gif、*.bmp)由本局訂之。
2、優先權證明文件:經該國政府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並附中譯文。優先權證明文件除以附送書件檢送電子影像檔外,須另外郵寄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俾利認定優先權聲明。
3、申請人具法人資格之證明文件(指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立案登記並依法向該管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申請人為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法人者,應附法人登記證照,該證照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應經行政院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4、代理人委任書。
(1)如設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一份;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代理人辦理之。如係外文者應檢送中文譯本。
(2)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申請人在臺灣地區有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商標及辦理有關事項,得由申請人自行辦理,毋庸委任代理人辦理。
(3)委任書正本已提交商標專責機關者;其後於該委任範圍內之個別程序應檢附之委任書,得以影本代之;但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檢附委任關係存續之證明文件。影本提出時應聲明與正本無異及正本所附之案號。
5、團體商標使用規範書(含申請人成員資格及控制團體商標之使用方式)。標章使用規範書,應載明:
(1)申請人成員資格:指團體之組織章程等有規範加入團體成為成員資格之要件。
(2)控制團體標章之使用方式:如正式入會後才可使用;停權或違反團體規定時不得使用;退會或開除會籍時不得使用;違反使用規定如何處罰等。
6、實際使用資料、不具功能性之證據資料:
(1)立體商標應具有識別性。如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營業上商品之識別標識者,應於申請時檢具實際使用資料證明之。
(2)立體商標如係商品之形狀或其包裝容器須不具功能性,即產品本身的形狀或設計不具實用性的效果,應於申請時檢具本件商標之廣告、促銷、說明等相關資料,並檢附同業相關產品之廣告或雜誌資料,以證明競爭同業間在未增加製造成本的情況下,尚有其他可替代的形狀或設計能提供相同的競爭。如產品本身的形狀或設計曾獲准新型專利,該形狀部分為功能性者,不得申請立體商標。
(3)立體商標如非商品形狀或其包裝容器者,則無須檢附競爭同業相關產品之廣告或雜誌資料。
7、其他證明文件。
七、簽章:
1、具結欄:(請於該項文件前□框格內打V註記)
(1)商標申請案件未委任代理人者:
◎請於「本申請書所填寫之資料係為真實」項目打V註記。
(2)商標申請案件有委任代理人者:
◎可就「本申請書所填寫之資料係為真實」或「本申請書所填寫之資料確係申請人提供,且據申請人稱:該等資料均為真實」項目擇一打V註記。
◎選擇於「本申請書所填寫之資料確係申請人提供,且據申請人稱:該等資料均為真實」項目打V註記者,得使用代理人之電子憑證進行簽章,惟委任書電子影像檔必須有申請人簽章。
2、簽章欄:
◎申請書應使用申請人之電子憑證或簽章影像檔進行簽章;另委任有多位商標代理人者,得僅使用一位代理人之電子憑證或簽章影像檔進行簽章。
八、送件成功:系統將顯示收件編號、收件時間、應繳金額。
1、收件編號欄:係指本局收件資訊系統收到電子送件申請案的流水編號,並非申請案號。本案之收文文號及申請案號本局將另外以電子郵件通知。
2、收件時間欄:係指本局收件資訊系統收到電子送件申請案的時間。
3、應繳金額欄:收件資訊系統自動計算應繳規費金額,實際應繳規費金額以審查時核算為準。
九、申請規費:
1、商標得以一案一類或一案多類提出申請註冊,而申請註冊規費係按類別計算,部分類別並輔以商品/服務的個數計算。
2、指定使用於第1類至第34類之商品者,同類商品中所指定之商品個數在20個以下者,每類新台幣(下同)3千元整;商品個數超過20個時,每增加1個,加收2百元;指定使用於第35至45類之服務者,每類3千元整。但指定使用於第35類之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超過5個者,每增加1個,加收5百元。
3、使用電子方式申請商標註冊者,註冊申請費每件案件減收新台幣3百元整;每類中所指定之全部使用商品或服務,與電子申請系統參考名稱相同者,每類再減收新台幣3百元整。
4、有關如何計算商品及特定商品零售服務個數,詳請參閱本局網站商標網頁「商品及服務相關資訊」項下之「商品及特定商品零售服務個數計算原則及例示」。網址為:http://www.tipo.gov.tw/ch/AllInOne_Show.aspx?path=3102&guid=f3471f6a-d781-4163-a48b-b89805b51cbd&lang=zh-tw
5、商標或團體商標註冊申請費的計算方式,舉例說明如下:
(1)以電子申請,但未完全抄寫電子申請系統內的商品或服務參考名稱之計算方法:
案例1:一申請案一類別電子申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指定使用於第25類商品,所指定的商品個數為20個,並未完全抄寫電子申請系統內的商品或服務參考名稱,則需繳交2千7百元(3,000-300=2,700)。
案例2:一申請案多類別電子申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分別指定使用於第1、2、3類商品,第1類所指定的商品個數為18個,第2類所指定的商品個數為22個,第3類所指定的商品個數為35個,但皆未完全抄寫電子申請系統內的商品或服務參考名稱,則需繳交1萬2千1百元〔3,000+(3,000+200*2)+(3,000+200*15)-300=12,100〕。
(2)以電子申請,且完全抄寫電子申請系統內的商品或服務參考名稱之計算方法:
案例3:一申請案一類別電子申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指定使用於第40類服務,所指定的服務個數為25個,且全部抄寫電子申請系統內之商品或服務參考名稱,僅需繳交2千4百元(3,000-300-300=2,400)。
案例4:一申請案多類別電子申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分別指定使用於第1、2、3類商品,第1類所指定的商品個數為18個,第2類所指定的商品個數為22個,第3類所指定的商品個數為35個,且皆全部抄寫電子申請系統內的商品或服務參考名稱,僅需繳交1萬1千2百元〔3,000+(3,000+200*2)+(3,000+200*15)-300-300*3=11,200〕。
(3)以電子申請,僅部分類別完全抄寫電子申請系統內的商品或服務參考名稱之計算方法:
案例5:一申請案多類別電子申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分別指定使用於第36、37、38類服務,各類所指定的服務個數皆不超過20個,但僅第36、38類全部抄寫電子申請系統內的商品或服務參考名稱,第37類並無完全抄寫電子申請系統內的商品或服務參考名稱,則需繳交8千1百元(3,000*3-300-300*2=8,100)。
案例6:一申請案多類別電子申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分別指定使用於第30類商品及第35、42類服務;第30類所指定的商品個數為18個,第35類所指定的服務個數為35個(其中特定商品零售服務佔7個),第42類所指定的服務個數為62個,但僅第30、42類全部抄寫電子申請系統內的商品或服務參考名稱,第35類並無完全抄寫電子申請系統內的商品或服務參考名稱,則需繳交9千1百元〔3,000+(3,000+500*2)+3,000-300-300*2=9,100〕。
6、繳費方式:
(1)現金:限臨櫃繳納,不可郵寄。
(2)轉帳(ATM、網路ATM、網路轉帳)、電匯或至合作金庫銀行任一分行填寫「聯行存款憑條」存款繳納:請務必使用本局繳費單上提供之繳費帳號繳費,以利本局對帳。
(3)票據:限即期票據(支票、匯票、銀行本票)、受款人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並請記載「禁止背書轉讓」。
(4)郵政劃撥:劃撥帳號00128177、戶名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劃撥單通訊欄請加註「商標註冊案」「申請人名稱」「商標名稱」「聯絡電話」等項目(俾便聯絡),本劃撥帳號請勿以電匯或轉帳方式辦理。寄件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
(5)約定帳號自動扣繳:繳款人可利用在金融機構之存款帳號,填妥「全國性繳費(稅)業務授權轉帳繳款申請書」寄(送)本局轉送開戶銀行進行核驗手續,經開戶銀行核驗通過並通知本局後,即可使用該約定帳號自動扣款繳費。
(6)線上繳納規費:
線上繳納規費須完成以下步驟:
1. 採線上約定帳號扣款者,繳款人可利用在金融機構之存款帳號,填妥「全國性繳費稅業務授權轉帳繳款申請書」寄送本局轉送開戶銀行進行核驗手續,經核驗通過後,可使用約定帳號自動扣款繳費。
2. 申請人或代理人再於本局「智慧財產權 e 網通」網站「約定帳戶申請說明」功能下,填妥「網路繳納規費約定書」並列印,加蓋存款印鑑章後逕送本局登錄資料。本局將寄發「密碼函」給予申請人 代理人,申請人或代理人收到「密碼函」後,上網變更繳費密碼,即完成「線上約定帳號扣款」申請手續。
3. 申請人或代理人於電子送件成功取得文、案號後,再至「智慧財產權 e 網通」網站「02繳費」功能下,進行線上繳納規費。
4. 詳細操作流程,請參考「智慧財產權 e 網通」網站--[05
支援 >> 如何申辦線上繳費 >> 線上繳納規費流程]。
(7)eATM繳費:
可於e網通網站(https://tiponet.tipo.gov.tw/)登入會員,點選「線上繳納規費」,勾選欲繳費的案件後,使用任何一家銀行之晶片金融卡進行「eATM繳費」。若使用非合作金庫銀行之金融卡,每筆轉帳交易需另支付金資中心10元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