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色商標註冊申請須知

線上填寫申請書紙本送件

*送件類別:點選「紙本送件」。

事務所或申請人案件編號:為事務所或申請人內部管理使用的編號,無則免填。

本國公司、行號及工廠,須填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統一編號;本國自然人須填身分證統一編號;無統一編號之本國法人、外國人或外國公司須註冊成為本局電子申請之會員,註冊成為會員後,取得本局編給之識別代碼,方可使用線上填寫申請書列印紙本送件功能;本國法人、外國人或外國公司無統一編號也未成為本局電子申請之會員,無法使用線上填寫申請書紙本送件功能。

如為共有申請,請使用離線申請案件編輯器進行電子送件。

本書表僅適用於單獨以顏色為商標申請註冊者。

所稱顏色商標,係指以顏色使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之全部或一部分或營業相關物品者而言。

顏色商標指定使用於2以上之商品/服務者,應依下列情形提出申請:

1、使用型態相同者,得描述其中一種商品/服務之使用態樣,提出一件商標之申請。

2、使用型態不同者,應提出不同商標之申請。

一、商標圖樣:

1商標名稱欄:

◎商標名稱應與所申請註冊之商標圖樣相符;商標權以請准註冊之商標圖樣為限,未載入圖樣中之商標名稱,不受商標法之保護。所載之商標名稱,請以正體字(繁體)中文、英文或日文書寫

2圖樣顏色欄:

◎顏色商標圖樣顏色為彩色。

 

3、聲明不專用欄:

◎商標法第19條規定:商標包含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之文字、圖形、記號、顏色或立體形狀,若刪除該部分則失其商標圖樣之完整性,而經申請人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者,得以該商標申請註冊。但應聲明該部分與整體圖樣分離時,不得單獨主張專用權。

◎商標圖樣中之文字、圖形、記號、顏色或立體形狀,符合前述規定者,請填寫於:  不在專用之列。請參閱後附案例。

 

4、商標圖樣描述: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申請註冊顏色商標者,應於申請書中聲明,並載明該顏色及相關說明。前項商標,得以虛線表現實際使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之方式、位置或內容態樣。前項虛線部分,不屬於顏色商標之一部分。

    請詳細填寫顏色商標實際使用於指定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或其他營業相關物品上之態樣(如顏色實際標示之特殊方式、位置、內容;亦得以實物、照片或型錄為說明)以及實際顏色(如色彩種類、明度、漸層等)之說明。

    顏色商標使用於液狀或粉狀商品,若從包裝、容器外觀可明顯辨識者,亦適用顏色商標之申請。

 

顏色商標填寫案例:

本件為顏色商標,圖樣上虛線部分容器之形狀不屬於商標之一部分;其顏色為紅、白、藍三色由上而下,水平式律動性條紋,並採固定比例6415分布於商品容器表面。

(一)

描述: 描述: https://tiponet.tipo.gov.tw/S040/help/12p.files/image001.jpg 

 

本件為顏色商標;圖樣上虛線部分之形狀不屬於商標之一部分;其顏色為銅、黑二色組合置於圓柱體上,銅色於上,黑色位於其下。

(二)

描述: 描述: https://tiponet.tipo.gov.tw/S040/help/12p.files/image002.jpg 

 

二、優先權:

優先權聲明欄:

1)依商標法第4條規定主張優先權者,請於優先權欄位載明在外國之申請日(換算為國曆日期)及受理該申請之國家;未於申請時提出聲明,喪失優先權

2)在與我國未訂有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申請註冊之案件,依法不得為主張優先權之依據。

3)未附優先權證明文件者,請於申請日次日起3個月內檢送,逾期即喪失優先權。

4未主張優先權者,此處免填。

 

 三、申請人/代理人:

1、申請人基本資料應填寫申請人國籍、身分種類、ID、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地址(務請詳填鄉、鎮、市、區)、聯絡電話及分機(俾利聯絡)、傳真、E-MAIL;如為法人,其代表人姓名。

1國籍欄:申請人國籍區分為「中華民國」、「大陸地區」與「外國籍」;「大陸地區人民」者,需再勾選「大陸、香港或澳門」;「外國籍」者,請填上國家名稱,如美國、英國、日本、法國等。

2身分種類:

申請人身分種類區分為「自然人」、「法人、公司、機關、學校」及「商號、行號、工廠」

◎「法人、公司、機關、學校」係包括:公司、具法人資格之工會、協會、私立學校、基金會、其他財團法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立醫院。「商號、行號、工廠」係包括:商號、行號、工廠、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事務所、其他不具法人資格之團體。

3ID欄:

ID本國公司、行號及工廠,請填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統一編號;自然人請填身分證統一編號;無統一編號之本國法人、外國人或外國公司須註冊成為本局電子申請之會員,註冊成為會員後,請填寫本局編給之識別代碼,外國人或外國公司未成為本局電子申請之會員,無法使用線上填寫申請書列印紙本送件功能。

4姓名(中文)/(英文)欄:(自然人姓名欄)

◎申請人不論為本國或外國之自然人,均應填寫中文姓名;姓與名應分別填寫;申請人之中文姓名應為正體字(繁體)中文,不得以簡體字或日、韓文漢字填寫;如未翻譯填寫,必要時本局將以正體字(繁體)中文鍵入基本資料。

◎申請人之外文姓名或名稱應以英文書寫為限,且其英文字體應以大寫為之;如有間隔須以一半形空白取代。

前述資料將公告於商標公報及加註於註冊證上,並提供檢索申請人中英文姓名之用。

5名稱(中文)/(英文)欄:(公司、行號等組織名稱欄)

◎申請人不論為本國或外國之公司、工廠等組織,均請務必填寫中、英文名稱;中文請以中文繁體標準字體正楷填寫,不得書寫簡體字,外文請統一以英文填寫;前述資料將公告於商標公報及加註於註冊證上。

◎書寫外國人中文名稱,請於名稱前加註國名別。

例如:美商開特有限公司、日商新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伍中商行。

◎大陸地區申請人中文名稱,系統將於列印時在名稱前加註「大陸地區」。香港地區申請人中文名稱,系統將於名稱前加註「香港」。澳門地區申請人中文名稱,系統將於名稱前加註「澳門」。

6代表人(中文)/(英文)欄:

請填寫公司、行號等組織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7請填寫聯絡人姓名及電話分機,俾利聯絡。

8地址(中文)/(英文)欄:

◎請填寫申請人中英文地址;本國申請人中文地址請務必填寫(鄉、鎮、市、區)及郵遞區號。

9)請務必留下聯絡電話及分機、傳真,俾便聯絡。另為方便本局建構電子化申請,請填寫電子信箱帳號。

10)如為共有申請,請使用離線申請案件編輯器進行電子送件。

11本案嗣後來文時,申請人已註冊成為本局電子申請會員,地址如有變更,應先修改會員註冊/登錄之登錄資料。

 

2、代理人基本資料(本案有委任代理人者,始須填寫):應填寫ID、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及分機、傳真、E-MAIL

1ID」欄:即填代理人之身份證字號。

2姓名欄:應填寫代理人中文姓名;姓與名應分別填寫代理人之外文姓名應以英文書寫為限。

3)地址即填代理人之營業所(即文件送達所)。

4)請填聯絡人姓名及電話分機、傳真、E-MAIL,俾利聯絡。

5代理人」為2人以上者,請以新增方式編輯另一位代理人資料

6)申請商標註冊得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

7)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商標註冊應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

8)商標代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並以自然人具名代理。

9)有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影像檔。委任書係為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影像檔,但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檢附委任關係存續之紙本證明文件。

10)委任書正本已提交商標專責機關者;其後於該委任範圍內之個別程序應檢附之委任書,得以影本代之,但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檢附委任關係存續之證明文件;影本提出時應聲明與正本無異及正本所附之案號。

11公司員工基於職務為公司辦理商標註冊申請,不用填寫代理人欄位。

 

四、指定使用商品:

1、指定使用商品/服務類別欄:

1)商品/服務類別欄中,請就指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145類填寫,並得以一案多類商品或服務提出申請

2)商品/服務類別,請參考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及「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填寫。

 

2、指定使用商品/服務名稱欄:有三種不同填寫方式:

1)組群查詢:先選擇「組群」,如果組群內有「小類組」,選擇小類組後,再選擇「商品(服務)」,在商品(服務)欄內,選擇指定商品。商品(服務)欄內所有商品,均為「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所載之名稱,請盡量指定本局所列參考名稱,可加速審查時程。

2)商品檢索:先選擇檢索方式「依商品名稱」或「依商品代碼」,再輸入所檢索的「該類商品名稱」或「該類商品代碼」;檢索結果出現後,即可點選正確之指定商品名稱。檢索結果欄內所有商品,均為本「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所載之名稱,請盡量指定本局所列參考名稱,可加速審查時程。

3)自行填寫: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名稱,並不在本局所列參考名稱之內,申請人可自行填寫商品或服務名稱及商品代碼。由於該商品或服務名稱不是「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所載之名稱,請檢送商品型錄及商品功能或材質等相關說明資料供審酌。

◎所指定之商品名稱應具體明確,不得以概括性之語句,如「及不屬別類之一切商品」或「及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等字樣提出申請。

請具體列舉商品/服務名稱,不得填寫『及不屬別類之一切商品』或『及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否則無法取得申請日。

◎有關商品類別、名稱與商品組群碼,如有問題請洽電(0223767570服務台或上網查詢,網址:http://tmsearch.tipo.gov.tw/TIPO_DR/index.jsp

 

五、備註:

備註欄:

◎若申請中商標/團體商標/證明標章註冊申請案件,需俟相關爭議案確定後,再行審理者,請於備註欄以英文字母「V」於  內勾選,並填寫其相關申請或註冊號數。

 

六、附送書件:提出紙本申請時,所附之附件,請於該項文件前□框格內打V註記。)

虛框線商標圖樣黏貼欄:

◎商標註冊申請書未載明商標圖樣,以其補正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虛框線內請黏貼商標圖樣一張,商標權以此黏貼之圖樣為準,務必正確。

商標圖樣應清晰可辨,長寬為5-8公分,並以堅韌光潔之紙料為之(例如影印紙),請勿使用相片紙,以免褪色或無法黏貼於註冊證。

◎另請於附表「浮貼」商標圖樣5張,如係以彩色圖樣申請註冊者,應另再「浮貼」清晰之黑白圖樣2張。

 

其他附件欄:提出紙本申請時,所附之附件,請於該項文件前□框格內打V註記。)

1附表(浮貼5張商標圖樣,長寬為5-8公分,彩色者應另檢附黑白圖樣2張)。

2、優先權證明文件:經該國政府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並附中譯文。

3、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1)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身分證明或法人證明文件。

2前項大陸地區申請人檢附之身分證明或法人證明文件,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應經行政院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4、代理人委任書

1)如設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一份;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代理人辦理之。如係外文者應檢送中文譯本。

2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申請人在臺灣地區有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商標及辦理有關事項,得由申請人自行辦理,毋庸委任代理人辦理。

3)委任書正本已提交商標專責機關者;其後於該委任範圍內之個別程序應檢附之委任書,得以影本代之;但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檢附委任關係存續之證明文件。影本提出時應聲明與正本無異及正本所附之案號。

5、顏色商標已取得識別性之具體事證:顏色商標應具有識別性。如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營業上商品之識別標識者,應於申請時檢具實際使用資料證明之。

6、其他證明文件

 

七、列印申請書後以人工方式送件

1、依照以上步驟填具申請書相關資料後,預覽填寫完成之申請書內容,產生PDF檔。

2、在PDF檔上方工具列,選擇「印表機圖示」的列印功能,列印出紙本後,並附上相關附件及簽章,即可親自至本局臨櫃或郵寄送件。

 

八、簽章及具結:

1、商標申請案件未委任代理人者:

◎請於「本申請書所填寫之資料係為真實」項目V註記,並於申請人(代表人)處簽章

2、商標申請案件有委任代理人者:

◎可就「本申請書所填寫之資料係為真實」或「本申請書所填寫之資料確係申請人提供,且據申請人稱:該等資料均為真實」項目擇一V註記

◎選擇於「本申請書所填寫之資料係為真實」項目V註記者,申請人請於申請人(代表人)處簽章申請人如為法人須加蓋代表人印章或簽名

◎選擇於「本申請書所填寫之資料確係申請人提供,且據申請人稱:該等資料均為真實」項目V註記者,代理人請於代理人簽章處簽章,惟委任書必須有申請人簽章。

 

九、申請規費:

1、商標得以一案一類或一案多類提出申請註冊,而申請註冊規費係按類別計算,部分類別並輔以商品/服務的個數計算。

2指定使用於第1類至第34類之商品者,同類商品中所指定之商品個數在20個以下者,每類新台幣(下同)3千元整;商品個數超過20個時,每增加1個,加收2百元;指定使用於第3545類之服務者,每類3千元整。但指定使用於第35類之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超過5個者,每增加1個,加收5百元。

3、有關如何計算商品及特定商品零售服務個數,詳請參閱本局網站商標網頁「商品及服務相關資訊」項下之「商品及特定商品零售服務個數計算原則及例示」。網址為:http://www.tipo.gov.tw/ch/AllInOne_Show.aspx?path=3102&guid=f3471f6a-d781-4163-a48b-b89805b51cbd&lang=zh-tw

4、商標或團體商標註冊申請費之計算方式,舉例說明如下

1指定在第1類至第34類商品之計算方法:

      案例1:一申請案一類別指定使用於第32類商品,所指定的商品個數為25個,則需繳交4千元(3,000+200*5=4,000)。

      案例2:一申請案分別指定使用於第123類商品;第1類所指定的商品個數為18個,第2類所指定的商品個數為22個,第3類所指定的商品個數為35個,則需繳交124百元〔3,000+3,000+200*2+3,000+200*15=12,400〕。

2指定在第36類至第45類服務之計算方法:

     案例3:一申請案一類別或多類別指定使用於第3645類服務,不論所指定的服務個數多寡(如指定於第42類服務計25),每類僅需繳交3千元。

3指定在第35類之計算方法:

      案例4:一申請案一類別指定使用於第35類服務,所指定的服務個數共35個;其中特定商品零售服務佔3個,僅需繳交3千元。

案例5:一申請案一類別指定使用於第35類服務,所指定的服務個數共35個;其中特定商品零售服務佔7個,則需繳交4千元(3,000+500*2=4,000)。

4一申請案指定多類別含第35類之計算方法:

     案例6:一申請案分別指定使用於第3032類商品及第3542類服務;第30類所指定的商品個數為18個,第32類所指定的商品個數為22個,第35類所指定的服務個數為35個(不包括特定商品零售服務),第42類所指定的服務個數為62個,則需繳交124百元〔3,000+3,000+200*2+3,000+3,000=12,400〕。

      案例7:一申請案分別指定使用於第30類商品及第3542類服務;第30類所指定的商品個數為18個,第35類所指定的服務個數為35個(其中特定商品零售服務佔7個),第42類所指定的服務個數為62個,則需繳交1萬元〔3,000+3,000+500*2+3,000=10,000〕。

5繳費方式:

1現金:限臨櫃繳納,不可郵寄

2轉帳(ATM、網路ATM、網路轉帳)電匯或至合作金庫銀行任一分行填寫「聯行存款憑條」存款繳納:請務必使用本局繳費單上提供之繳費帳號繳費,以利本局對帳

3)票據:限即期票據(支票、匯票、銀行本票)受款人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並請記載「禁止背書轉讓」。

4)郵政劃撥:劃撥帳號00128177、戶名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劃撥單通訊欄請加註「商標註冊案」、「申請人名稱」、「商標名稱」、「聯絡電話」等項目(俾便聯絡),本劃撥帳號請勿以電匯或轉帳方式辦理。寄件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二段1853樓。

5約定帳號自動扣款:繳款人可利用在金融機構之存款帳號,填妥「全國性繳費()業務授權轉帳繳款申請書」寄()本局轉送開戶銀行進行核驗手續,經開戶銀行核驗通過並通知本局後,即可使用該約定帳號自動扣款繳費。